遞減式累進稅才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王有康

遞減式累進稅才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王有康

理論上愈有錢的人應繳納愈多的稅,然而,較高稅率會妨礙企業家的新創,使富人減少經濟活動,進而造成經濟成長下降。因此,台灣當局有必要檢討、修訂現行所得稅課稅級距稅率及納稅人逃稅追徵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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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為遞減式累進稅

財政理論有關累進稅的課徵主要是針對直接稅的稅目,例如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等,多數人普遍認為,所得愈高,應該要繳納較多的稅負,這樣才符合量能課稅的租稅原則,但台灣財政部所訂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課稅級距,並不完全符合租稅公平正義精神。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對個人所得課徵比例稅,由於每個不同所得階層的相對關係並不會因此而改變,所以比較公平,但是課徵累進稅會改變不同所得階層的相對關係,對於經濟社會的分工,將會產生不利的負面影響,破壞社會分工機制。

再者,按照一般投資理財理論,高報酬與高風險往往成正比,企業家的創新與積極進取精神,是一國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經濟成長力的重要動能。惟全額累進稅與遞增式超額累進稅的設計,等於是所得愈高者,需要繳納的稅負愈多,如此對於長期且可能產生風險的投資活動將有不利的影響,打擊了企業家的創新精神與創造利潤的意願,造成勞動供給後彎曲線效應。面對累進稅,多數高所得者寧可增加更多休閒,也不願意再投入更多工時,加班時數減少,人們用於提高科研生產技術的時數相對減少,這樣將不利於競爭力與生產力的升級。

從台灣財政部所訂的107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表可發現,其稅制設計內容雖然非針對納稅人全額所得,按不同所得高低差別,課徵不同稅率的全額累進稅率。但是,由表1可知,當年所得54萬元適用稅率為5%;年所得121萬元,其中54萬元徵稅5%,超出的67萬,適用稅率為12%;年所得242萬元,其中第一檔次的54萬元徵稅5%,第二檔次的67萬,適用稅率為12%,第三檔次的121萬,適用稅率為20%。依此類推,可發現台灣現行的綜合所得稅制,第二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一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7%;第三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二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8%;第四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三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10%;第五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比第四檔次適用的所得稅率提高10%,呈現遞增累進趨勢。

筆者以為,台灣現行「遞增的累進稅」,與諾貝爾經濟學家海耶克所主張,直接稅應採行「遞減的累進稅」的觀點相悖。它將造成台灣許多優秀企業家為了避稅,而選擇將企業總部移至海外或是整廠輸出,長期而言,恐不利台灣競爭力與生產力的發展。

納保法應考量公平正義

財政部日前表示,研擬年底前修改「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將目前「基本生活費總額」、「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薪資所得扣除額」公式加以修改,把其中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排除,而考慮新增身心障礙扣除額、教育學費、幼兒學前教育和「儲蓄投資」四項特別扣除額。

以上新增四個項目是一大進步。可惜,財政部未將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納入基本生活費用計算,這顯然未考慮到當颱風、地震天災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將影響其基本生活。筆者建議,政府應將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納稅人的財產交易損失,也納入基本生活費用的總額計算,以符合租稅公平正義原則。

建議追徵期間改為無期限

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條規定,如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五年;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七年,台灣對於個人以及企業欠稅的追繳期最長為七年。換言之,個人及企業欠政府的稅款,依照台灣現行稅捐稽徵法規定,只要拖過七年便可以永遠免繳,這樣很容易變相鼓勵平日誠實申報繳稅的納稅人,紛紛想盡辦法隱匿真實所得,逃漏應納稅負,造成稅基侵蝕。

反觀中國大陸對於逃漏稅的追徵期間比台灣更嚴格。依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如果是因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追徵期間3年;有特殊情況,追徵期間可以延長到5年。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偷稅、抗稅、騙稅等方式逃漏稅款者,追徵期間為「無期限」。換言之,在大陸,只要是納稅人蓄意逃稅,政府有效的核課期間是一輩子,對於企業以及個人假報出口等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的行為,嚴重破壞經濟的犯罪者甚至判處徒刑、死刑,並沒收財產。

面對台灣長期以來稅收短徵嚴重的現象,建議政府考慮大陸的作法,對故意以詐術方式偷稅、抗稅、騙稅等逃漏稅款者,將台灣稅捐稽徵法現行追徵期間由最多七年改為「無期限」,並對逃稅行為加重刑罰,讓想要逃漏人的個人及企業有所忌憚,不敢貿然輕易逃稅,如此才能避免台灣稅基侵蝕繼續擴大惡化。

(作者係台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有康
  • pages: 72
  • 標題: 遞減式累進稅才符合租稅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