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後公投、擋下不在籍投票有損參政權

延後公投、擋下不在籍投票有損參政權

因疫情影響,中選會7月2日先宣布原訂8月28日投票的核四重啟、珍愛藻礁、公投綁大選和反萊豬四項公投,延至12月18日舉行;同時宣告立委陳柏惟罷免案成立,將於8月28日投票。7月16日,中選會在一片指責聲浪下決議,陳柏惟罷免案延期至10月23日辦理投票,仍遭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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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7月2日將原定8月28日舉行的四項公投案改期至12月18日舉行,卻將陳柏惟罷免案單獨於10月23日辦理投票。同樣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民主參政權,同樣因疫情嚴峻避免群聚的考量,卻產生延期到10月及12月的兩種決議。或許單一立委罷免屬於地方性,與全國性的公投動員規模不同,所以,中選會有不同的判定。惟中選會既然考量到疫情而延期,將來選務人員必須全面施打疫苗後才能充任,同時也要做好防疫動線,保障選務人員及投票公民的健康。然而,也正因為未來疫情是否可能衝擊投票仍難預料,卻決定有兩次群聚的機會反而讓人擔心。

國民黨團立即主張,立法院應召開臨時會,將研議多年的不在籍投票制度,立即修法實施,讓最新的公民意志監督政府運作。在野黨力主補正公投法,完整「不在籍投票制度」的規範,其實有助於降低疫情對投票的干擾,卻被執政黨擋下。諷刺的是,民進黨長期鼓勵民眾返鄉投票,卻擋下更能擴大參與的不在籍投票,而寧可讓不在籍的選民,因返鄉投票而深陷疫情的威脅。

執政黨直指通訊投票違憲

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此次公投不在籍投票絕對來不及,且應以行政院版本訂立不在籍投票專法處理;並反對國民黨修正版本將《公投法》第25 條第2項第2款加入通訊投票,明定投票日無法前往投票所投票的投票權人得申請通訊投票,但因憲法規定投票要秘密為之,通訊投票違憲。

其實,依據憲法第129條的規定,投票要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方法行之;通訊投票涉及的秘密投票與否未在憲法明訂,只是目前選舉技術引伸出來而已。惟因各國行之有年,只要克服技術性問題,並非不可行;至於是否可能造成賄選,其實每一種制度皆有利有弊,難道現行選舉方式就能杜絕賄選?難道具有國籍在海外奔走的商人、國民,他們的權益就該被忽視嗎?

憲法就「對事」的公投並未多加著墨。顯然執政黨「多慮」了,卻讓民主制度因疫情停滯或退步,讓「擴大參與」的公民權利流於空談。

民進黨立院黨團以人數優勢擋下國民黨團舉行臨時會修改公投法的提案,另一項爭議在於「議案的急迫性」。其實,即使中選會決議延期舉辦罷免及公投,但疫情未歇,屆時能否舉行仍然充滿變數,所以若不趕緊提前部署,在臨時會修法採行,等到9月會期開議已經來不及籌辦了。

否決不在籍投票不符民主

不在籍投票有許多類型,例如移轉投票、通訊投票、電子投票等。其實是可以開放討論的,而不該全面否決。至少某立委擔心涉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的部分,是可以技術性排除的,例如「移轉投票」必須限定在自由地區行使。

政府應取法先進民主國家的選罷制度,藉此時機一併修補《選罷法》、《公投法》的不在籍投票、通訊投票、網路投票等技術性的立法,讓人民在疫情嚴峻期間仍能表達意見,政府也能立即尊重人民最新的聲音,方不致「因疫集權」損及人民的生命與財產。

尤其四項公投提案領銜人已依《公投法》第25條「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規定,要求中選會規劃實施不在籍投票,中選會竟只回應「具體法源尚未完成立法,無法實施」。其實,不在籍投票可包含通訊投票、提前投票、移轉投票、代理投票、電子投票等不同方式,已經研議多年,國外也已行之有年。既然紓困經費8,000億都能在立法院快速通過,公投不在籍投票豈有延遲的道理?  

中選會不得逕自宣布延期

中選會羅列公投延期的五大理由,包含選務人員防疫困難、地方政府防疫無暇兼顧選務、公投人流群聚不利防疫等,當然也都適用罷免案的延期。但深入檢視中選會「逕行宣布」公投延期的適法性卻有極大的問題;因為《公投法》第23條明訂「公民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法本身毫無彈性可言。

中選會稱延期決議是依照《公投法》第24條「準用《選罷法》第66條規定」,但第24條準用部分只限投票名冊之編造、公告、更正及投票認定,從頭到尾未提及法定公投日期可以準用,顯有錯引法條之嫌!縱然要以《選罷法》第66條處理,也僅能是「立委陳柏惟罷免案之投票日」,若要延伸至四項公投案,只能牽強引用「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但依《選罷法》規定,也應由地方選舉委員會報請中央核准,法條並未賦予中選會逕自決議之權。

進一步而言,《公投法》、《選罷法》及《傳染病防治法》均屬同一位階,沒有明文準用,行政主管機關斷不可便宜行事侵害民主法治。當然,疫情直至8月尚有警戒的必要,相信人民與政黨會考量避免群聚與防疫優先,但要解決投票日延期的爭議,應盡速修法彌補漏洞,連結「準用」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之延期機制,惟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避免緊急危難」比例原則之限制!

當然,選委會既以「癘疫或不可抗力」為由,延期舉辦四大公投案與罷免案,就應該有一致性,並在下個會期一開議後立即修正《公投法》,加入不在籍投票制度,才是符合維護公民權益的正確方向!

(作者係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前公民投票審議委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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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標題: 延後公投、擋下不在籍投票有損參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