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搶種疫苗,何罪之有?│許文彬

好心搶種疫苗,何罪之有?│許文彬

台北市「好心肝診所」被爆6月8日深夜為不符法令所定順位者施打疫苗,旋遭柯文哲市長令科行政罰鍰200萬元。診所實際負責人許金川醫師於6月10日晚間接受檢調傳訊,至翌日凌晨2時始歸;此事引發社會議論。然而,新聞媒體所謂「特權施打疫苗」云云,既不涉金錢上之不法利益,至多只是可能會排擠到其他同順位者的施打時機而已;依法尚與刑責無涉,檢調又何須辛苦介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曾於4月29日發布訊息:自5月3日起,將診所之所有「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納入本階段公費疫苗開放對象。並且呼籲:接種疫苗可形成社區群體免疫力,降低疫情傳播機會,符合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之民眾應踴躍施打。

由此以觀,有關「實施計畫」所定的接種疫苗順序類別,其實是有階段性考量的,亦即得視疫情及社會狀況隨時調整。至於所謂「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依論理法則應也有定義解釋的彈性空間。

以「好心肝診所」案例而言,其延續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視病猶親」之宗旨,從事醫療公益事業,故與一般地方診所的規模及經營理念容有不同。長期以來為偏鄉民眾做肝病篩檢,迄今嘉惠60餘萬人,去年且獲「世界金氏紀錄」的正式認證;此乃公眾周知之事實。故其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請取得疫苗所施打之對象,縱令在「非醫事人員及其同住者」定義範圍非無檢討空間,畢竟出於公益善心考量;衡情度理,顯無惡性嚴重可言。

況且,在法理上,本件情形是否合於刑事法上「緊急避難」阻却違法之概念,也值得斟酌。以目前台灣疫情死亡個案已有「死得太快」、「死得不明不白」、「死得太年輕」三大可怕現象,刑法第24條所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在有關接種順位爭議中,執法者何妨據以從寬處理,亦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21
  • 標題: 好心搶種疫苗,何罪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