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死刑釋憲帶來震撼│吳威志
9月20日憲法法庭針對37名死囚聲請死刑釋憲案,大法官雖維持一貫見解,認為死刑並未違憲,做出合憲性解釋,但也明定限縮適用的類型與範圍。此舉雖在檢視死刑是否符合憲法精神,特別是在保障人權、生命權及免於酷刑的合憲性,但也大幅限縮了目前的執行、未來法院判決與立法配套措施。
司法院曾對死刑進行第194號、263號及476號解釋,均認定死刑不違憲。不過,還是有不少死刑犯數度聲請,以往大法官裁定不受理沒有再解釋的必要。但隨著社會對死刑存廢的爭議不斷,此次受理備受關注。主要是因2022年1月《憲法訴訟法》上路後,改為由15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取代了原有的「大法官會議」,個案可聲請釋憲。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犯判決定讞後,應經法務部執行之,但若案件涉及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則可重新審核。因此即使判決確定,死刑犯在上述程序中仍可在監獄內等待法務部簽准。特別是37名死囚中包含「中山之狼」性侵、殺害被害女子;殺害母親、婆婆及丈夫的女死囚、犯下男童陸正綁架撕票案、分屍女保險員案的死刑犯;除了引發社會關注,人民情感上亦難以忍受暴行!
釋憲與「實質廢死」無異
憲判字8號出爐宣告了限縮適用範圍,除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第三審需有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且需經各級法院法官一致決,被告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情形也不得執行死刑。換言之,存在四項重點即:唯一死刑違憲、死刑僅適用於情節最嚴重、程序必須更嚴謹、心智缺陷障礙設置鑑定程序。所以,目前已被科處死刑的死囚皆有機會透過非常上訴逃死。釋憲給了死刑犯翻案的機會,如何面對八成的反廢死民意,挑動國人敏感神經。
這種「部分合憲」的解釋限縮了適用範圍,等同無法執行死刑,與「實質廢死」無異。尤其,各審級要判死刑須「一致決」,確實過於嚴苛,究竟這是何國制度卻未著墨;因為國際人權公約僅以各級「合議制」,並窮極救濟程序規範。若用「一致決」,在議事原理上恐會造成「少數獨裁」,亦即一票便否決所有法官的意見;所以,如此說法顯係憲法法庭自己「造法」,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事實上,停止執行死刑的要件在法令上也尚未完備,例如精神障礙應經鑑定,但鑑定標準及醫學倫理如何規範,才能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立委王鴻薇對此質疑,衛福部從2020年辦理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作業,第一年雖有62位醫師,但逐年下滑,至2023年竟只剩7名,顯見司法精神醫學專科醫師不足;如此缺漏如何嚴密正當法律程序?
死刑有沒有「嚇阻」效果?
大法官經過五個月評議,判決死刑合憲,但嚴格限縮適用犯罪類型及要件。代表37件死刑案視情況獲得重審機會或其他救濟機會。其中,死刑有沒有「嚇阻」效果?一直是個爭論。所以,韓國憲法法院將死刑案界定在最極端的「隨機殺人」。法務部則主張,應聚焦個案,以五年476件殺人案而言,只有一件判死定讞,代表極為嚴謹,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此次釋憲在廢死議題上運用設限呈現過度表態;其實民意效應仍是最值得觀察的部分;因為死刑涉及重大公共課題、國家刑事政策,理應由立法機關做最終定奪。所以中華人權協會與台灣審議民主協會在釋憲前公布調查,仍有八成以上反對廢除死刑;「維持死刑並沒有違反國際潮流」選項也獲得80.9%的支持。至於「廢除死刑應該由公民投票或立法院制訂法律來決定」,同意為72.4%;代表著大法官不應侵越立法權,逾越權力分立的界線。
事實上,對死刑存廢有著兩派看法,一派是「審議式民主」主張,一派是「國際人權」主張,後者又可分為「先行廢除死刑再配套修法」主張與「配套修法再廢除死刑」主張;「審議式民主」在國際人權實踐中有其缺陷,就是如何防止「多數暴力」;例如希特勒的「種族優越法案」就是經由國會多數通過殘殺猶太人;亦即如果贊同「審議式民主」,只要掌控國會多數,那麼反而成為獨裁工具!
聯合國公約並未完全廢死
此次釋憲合憲但限縮範圍,也代表國會必須修法讓其他刑事制裁手段配套施行。只是《刑法》歷經多次修正,目前還保留「死刑」的《刑法》罪名,包括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即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強盜、擄人勒贖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等罪;早已大幅限縮重大罪型,大法官此次釋憲又要再次限縮範圍與認定程序,未來立法院要如何推進已被綁手綁腳。
事實上,依據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並未完全廢死,卻是要求窮極最高救濟程序才可實施;惟該條是對生命權的重視,因此廢死仍為最高方向。顯然這次大法官釋憲呼應國際公約的意味極濃,但憲法法庭擴大解釋似已超越國際公約,設下層層關卡已是實質廢死!
縱觀世界各國,已有四分之三的國家廢死或不執行死刑。然而,這些國家人口數只占全球的四分之一;換句話說,全球還有四分之三人口是有死刑的,也因此聯合國人權公約保留了死刑,但設下最高、最嚴格的審查標準。當然,此次釋憲等於提示法官減少死刑的判決,一定程度喚起國人推動修法,強化《刑法》配套措施、嚴格判處程序。
未來在「實質廢死」的基礎上,尤須思考的是,該包含「以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來替代死刑」、「死刑判決均應以各級合議庭為之」,甚至在《刑法》中增加「死緩刑」,都是補強之道。另外,執行死刑也應改由司法院院長決定,以利院長深入了解個案並進行司法改革。
(作者係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硏究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威志
- pages: 24
- 標題: 大法官死刑釋憲帶來震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