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求租稅公平應完善稅捐稽徵法│王有康
過去幾年,政府清理大戶欠稅的成效十分有限,作者建議應將核課期間延長或改為無期。又為揚善抑惡,政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4條,對於納稅額較高的納稅義務人,經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稱,給予獎勵。
清理大戶欠稅成效有限
政府為有效防止重大欠稅,於2010年4月要求各稅捐稽徵機關就轄內個人累計欠稅超過1,000萬元,以及營利事業累計欠稅超過5,000萬元的確定案件,於2010年5月1日辦理公告,2011年起於每年7月1日由稅捐機關辦理公告。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同時規定,每年7月1日,就個人累計欠稅金額超過1,000萬元,和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金額超過5,000萬元的確定案件,在逃稅人設籍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網站公告半年,不受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的納稅資料,應絕對遵守保守秘密的規定。
本文根據最近四年的欠稅資料歸納分析,由表1可知,自2016到2019年的累計欠稅案件數,呈現逐年遞增,欠稅累計金額亦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進一步觀察2016到2019年的欠稅案件徵起情形,分別為13.45億元、11.9億元、11.07億元與5.63億元,截至2020年1至9月,累計欠稅案件徵起金額僅1.59億元,可知,近年來欠稅徵起情形是呈現逐年遞減趨勢,此顯示,近年來稅捐機關追回大戶欠稅的成效並不理想。
罰則過輕恐無法抑止逃稅
進一步觀察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有關罰則部分,可以發現,目前只規定納稅義務人採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者,被查到將被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萬元以下罰金,不過,又根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逃稅人如果逃稅情節輕微,政府可以減輕或免除逃稅人應繳付的罰金,例如現行「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即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按稅捐稽徵法報稅,若有漏報或短報所得,原本應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不過,經稅捐機關調查後,核定逃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者免罰,考量稽徵成本可能超過追繳欠稅稅收金額,在行政上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反觀中國大陸的刑法針對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等嚴重情節,採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對偷逃應繳稅額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相較之下,台灣稅捐稽徵法對大戶欠稅的罰則是太輕了。
核課期間應延長或改無期
一般來說,逃稅人在選擇逃稅時,會自行評估被稅捐機關查到的機率和罰則輕重,以決定是否逃稅,而核課期間的長短對納稅人是否逃稅,也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按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納稅人非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為5年,若是以故意、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核課期間為7年,逃稅人只要過了核課期間,便永遠不必補稅與繳納罰款(見表2)。
進一步觀察,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亦規定,截至2017年3月4日以前,欠繳稅款達到1千萬元以上者的納稅人,稅捐機關仍有權力繼續對逃稅人執行追稅,但最後追稅執行期間是2022年3月4日以前。換句話說,欠稅大戶只要過了該時間,所欠的千萬,甚至上億的稅款,便可以永遠免繳,但這樣除了對大多數誠實納稅人不公平,人民甚至可能對蔡政府的施政產生不信任,或也想選擇逃漏稅。反觀中國大陸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對於偷稅、抗稅、騙稅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徵其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所騙取的稅款。筆者建議,台灣應修訂現行稅捐稽徵法,延長核課期間,或將核課期間修改為無限期,以有效嚇阻大戶逃稅、欠稅有增無減的情形。
實施租稅赦免協商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罰金與刑事責任一律免除。換句話說,逃稅人只要沒有被他人檢舉,或沒有被稅捐機關查到逃稅以前,自動補報所逃稅額,就不需要繳納任何罰金。這可能無法嚇阻逃稅行為,筆者建議應取消該條文免罰金的規定,並修改為補繳較逃稅被查到的罰金為低的租稅赦免協商金,以有效防範逃稅人因自動補稅,可以免繳罰金的道德冒險,這樣一來可以增加國庫收入,避免因稅法漏洞造成稅基被侵蝕,二來也可以捍衛租稅公平原則與正義精神。
(作者係台灣網路大學校長、副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有康
- pages: 50
- 標題: 為求租稅公平應完善稅捐稽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