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公投提案竟遭選委會否決│吳威志

立法院公投提案竟遭選委會否決│吳威志

 

立法院通過在野黨所提鞭刑入法、廢除非核家園、交通罰鍰專用改善道安三大公投案,交由中選會辦理;結果中選會審議結論,僅有重啟核電公投提案通過,其他兩案遭到否決。否決理由指稱,鞭刑有違國際人權兩公約施行法「不得施以酷刑」之虞;也不符合公投法重大政策創制、複決規定。至於交通罰鍰專用案,也不符重大政策創制、複決規定。

針對兩案遭到中選會否決,有學者批評「中選會玩弄法條『重大政策之複決』的定義」,因為2003年制定公投法時並沒有對立法原則、重大政策進行定義,也沒有想用這些概念來阻擋案件的意思。

令人疑惑的是,《公投法》第 1 條「主權在民」、「直接民權」之規定,即在闡揚國際政治「國民主權說」的理論,而在現今各國實施代議政治下,國會主權說即是代表民意;所以除了人民公投外,國會決議本是最高主權的象徵。因此,中選會對於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案並沒有實質的審核權,因為公投是直接民主,如果允許行政機關實質審核,等於行政權凌駕在直接民主之上,這是違憲的。因此作為行政機關的中選會理應不可直接否決立法機關的決定,而應循移由行政院覆議一途。

再加上這屆許多決議法案不受行政院院長副署,更有被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者;而立法院否決了獨立機關或檢察總長的人事案,更顯示許多行政院、立法院的衝突法案或政策,直接訴諸全民決定有其特殊環境。

此次在野聯盟提出「重啟核電公投案」,等於幫忙執政黨解套廢除非核家園的能源政策;中選會當然全力配合!至於「鞭刑入法」乙案,確實現行法律並無此類刑罰,故係立法原則之創制性質,若以目前條文似有不符《公投法》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但前述已明,立法院是法律決定機關,有其「立法解釋」的功能,不能逕以不適用法規否決。

另外,若立法院制定法律前實施民意調查,有何不妥?立法機關應可移請中選會的公投案有分階段的強度,而不可斷以審議方式置之不理,這也是當年修法刪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最主要原因,不讓行政部門有其堅持的意見而成為全民公敵。至於中選會審議「鞭刑」是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其實這是一個可以討論的課題,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國家包含新加坡實施;若連公投的機會都沒有,豈非限制提案人的言論自由!當然,立法院也須重新審視自身角色,藍白立委本可直接修法,為何提案公投?原因也出在執政黨不副署、不公布許多修法,若執政黨可選擇不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案,則如何苛責藍白兩黨訴諸公投呢?

最後,當年十大公投案之所以引起社會巨大回響與覺醒,重要原因是公投案由人民自動自發,經歷各個階段的發起、連署、審議,是一種全民學習、正反思辯的過程。而由政黨提出的公投,如曾經失敗的藻礁四大公投,或由立法院此次的三個公投案,雖然能快速處理,但因過程缺少社會積極參與,讓公投法案失去真正的支撐力!所以公共政策的立法過程絕不能只靠政黨與國會,它更是全民共同的責任。

(作者係前公民投票審委會前委員、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威志
  • pages: 18
  • 標題: 立法院公投提案竟遭選委會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