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兩國論」要改變台海現狀|柳金財

蔡英文「兩國論」要改變台海現狀|柳金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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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雙十文告中,蔡英文倡議「四個堅持」,其中「互不隸屬」說引發海內外軒然大波。反對者紛紛視為「兩國論復辟」、「兩國論升級版」,意圖「變更現狀」,甚至牴觸大陸對台政策之底限,恐將讓台灣陷入兵凶戰危之險境。然,獨派及其支持者則認為此「兩國論」是「歷史事實」及「現實狀態」,不僅超越李登輝所倡議的「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也超越陳水扁主張的「一邊一國論」。

蔡「兩國論」缺少一個中

無論是李登輝的「兩國論」,或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皆未啟動修憲工程,這當然是因為修憲門檻極高,除非國民黨及民進黨合謀,否則根本無法通過。另一方面,大陸當局2005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個中國」、「法理台獨」產生了嚇阻效果。若李登輝、陳水扁或蔡英文走上修憲,變更國號及領土範圍,勢必會被界定為「法理獨立」,大陸當局可依據該法第八條在發生「三種情況」時,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這三種情況包括: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李登輝所提「特殊的國與國關係」,曾用「完整中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陳水扁倡議的「一邊一國論」,用的是「兩岸政治統合論」及建構「未來一個中國」,二者仍帶有些許「兩岸統合」的印記。但蔡英文這次倡議的「兩國論」,幾乎完全沒有「一個中國」或「兩岸統合」的取向及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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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兩國論主張違憲違法

對於蔡英文的這個主張,馬英九認為已嚴重違憲違法,主流觀點也認為這將使兩岸關係火上加油、雪上加霜,迫使大陸提早攤牌;尤其,「互不隸屬」的說法,背離憲法及法律對兩岸關係的定位。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的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再檢視《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二、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蔡的「兩國論」,顯然違背了憲法增修條文對「兩岸同屬一國」的界定。

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來看,「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既是中華民國領土及主權領域範圍,又怎會將「大陸地區」稱呼成「另一國家」或「鄰國」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領土包括台灣地區及中國大陸地區,且預設國家統一的前提,前言明載「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兩邊憲法都規定兩岸具有重叠的領土及主權所及領域。換言之,台灣與中國大陸「同屬一國」,至於「一國」定義如何,兩岸當局有不同的界定。

從中華民國憲法的角度來看,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及兩個地區,可謂是「一國、兩區、兩個對等政治實體」。所以,蔡英文所提「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至少有兩點不符憲法規範,一是稱兩岸為「兩國」;二是「互不隸屬」,兩岸其實具有重叠領土及主權主張,彼此具有歷史連帶關係。簡言之,法理上,兩岸不會有「互不隸屬」的說法,彼此也不會互稱對方是「國家」。

另外,蔡英文是在「雙十講話」中拋出「四個堅持」,公然把「兩國論」主張納入雙十正式文告中,這與1999年李登輝在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提出「特殊的國與國關係」;2002年陳水扁在世台會視訊致詞中揭示「一邊一國」的場合有所不同,也說明,蔡的倡議方式更具挑釁性、對抗性。

「兩國論」的結果都很差

回顧李登輝發表「特殊的國與國關係」後,導致美中台關係緊張,蔡英文作為「兩國論」的研究建議者,應有所記憶。陳水扁發表「一邊一國論」,被美國小布希政府視為「麻煩製造者」,導致中美共管台獨議題,蔡英文也不可能忘記。更何況蔡英文信誓旦旦稱會遵循《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在處理兩岸事務,也主張維持現狀;但這次的「兩國論」定調,卻違背憲法及法律規定,也試圖「改變現狀」。若未來將此「兩國論」納入修憲指導準繩,勢必將牴觸大陸當局對台政策的紅線,導致兩岸攤牌,為政者豈可不慎乎。

(作者係佛光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副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柳金財
  • pages: 12
  • 標題: 蔡英文「兩國論」要改變台海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