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公民複決首度行使始末│紀欣
2022年11月26日晚,中選會除公布了九合一選舉的結果,也公布了台灣首次公民複決修憲案-「18歲公民權」的結果,投票率為58.97%,低於九合一選舉的61.22%,有效同意票為5,647,102、不同意票為5,016,427,「因同意票未達選舉人總額之半數(9,619,697),因此修憲複決結果為不通過。」
修憲案首次由公民複決
台灣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到2000年第六次修憲,分別由第一屆至第三屆國民大會行使,但2000年4月通過的第六次修憲將國民大會改為任務型國民大會,只能複決立法院提出之修憲案。2005年任務型國民大會通過第七次修憲,廢除國民大會,改為單一國會制,修憲複決權從此交付公民行使。而2022年與九合一選舉同時舉行的「18歲公民權」,就是台灣第一次由公民複決立法院通過的第八次修憲案。
一、第四次至第七次修憲
1997年5月5日,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下稱國代)集會,經歷70天的折衝協商,甚至發生流血衝突,在國、民兩黨中央聯手合作下,終於7月18日完成第四次修憲,主要通過了:(1)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無須經立法院同意,即所謂的「雙首長制」;(2)精簡省籍政府組織,即所謂的「凍省」,以凸顯「中華民國即台灣」。
1999年9月3日,國、民兩黨國代通過第五次修憲,凍結國大選舉,但允許第三屆國代延任兩年。這一「自肥」行徑引起社會譁然,大法官會議於2000年3月宣布該次修憲部分條文違憲,於是第三屆國代在卸任前的4月25日再次集會,採記名投票,通過第六次修憲,國民大會僅保留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權利。國大自此改為任務型,不再是常設機構。
2004年8月,立法院通過「國會改革修憲案」,將國民大會複決修憲改為由公民複決。2005年5月14日任務型國代經選舉產生,同年6月7日複決立法院提出的「國會改革修憲案」,完成第七次修憲,正式廢除國民大會,從後修憲將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辦理:「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之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
二、第八次修憲案交由公民複決
第七次修憲通過後,陳水扁多次高調表示要在2008年卸任前「為台灣催生一部新憲法」,但由於修憲的雙門檻均高,修憲工程未再啟動過,直至2020年5月20日,蔡英文在連任就職演說中宣示,「立法院將成立修憲委員會,讓憲政制度與時俱進;而朝野都有共識的18歲公民權應優先推動。」同年9月,立法院成立了修憲委員會,各政黨均有意提出修憲案,其中包括降低修憲門檻,但唯有「18歲公民權案」,因沒有政黨敢反對青年參政權,於2022年3月25日在立法院以109:0票通過。
修憲複決綁大選程序不正義
中選會隨即於4月15日宣布,修憲複決將與11月26日九合一選舉合併舉行,理由為: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定修憲複決時間,修憲複決非公投,不受《公民投票法》(簡稱《公投法》)限制;憲法修正案公告期間長達6個月,民眾有充分時間知悉憲法修正案內容。其實,中選會提出的理由太過牽強,因為儘管修憲複決非一般公投,通過標準不適用《公投法》,但進行方式仍為公民投票,領票單亦名為「公民投票投票通知單」,因此現行《公投法》禁止「公投綁大選」,修憲複決豈可未經政黨協商即公告要綁大選?更令人錯愕的是,沒有任何在野黨表示反對。
一、公投簡史及公投法幾度修法
《公投法》2004年1月2日正式實施,採用「雙二一」的門檻設計,即在「全國性公投」中,投票率過半,且有效票過半才算通過。之後,中選會公告成案、舉行過的「全國性公投」共有6案,包括:(1) 2004年3月20日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行,陳水扁提出第1案「強化國防」、第2案「兩岸對等談判」;(2) 2008年1月12日與立委選舉合併舉行,民進黨提出第3案「討黨產」、國民黨提出第4案「反貪腐」;(3) 2008年3月22日與總統大選合併舉行,民進黨提出第5案「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下稱「入聯公投」),國民黨提出第6案「以中華民國之名重返聯合國」(下稱「返聯公投」)。而以上6案,皆因投票人數未達投票權人50%的門檻,遭到否決。
民進黨之後一直批評《公投法》是「鳥籠公投法」,終於2017年12月12日修正該法部分條文:大幅降低了提案及聯署門檻;若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公投年齡由20歲降為18歲,但「得與全國性選舉同時舉行」條文並未修改。
2018年11月24日九合一選舉,共有10個公投案同時舉行,其中第7-12案(反空污、反燃煤發電、反核食進口、民法婚姻章限一男一女、國中小禁教同志內容)及第16案(以核養綠)通過,第13-15案(東奧台灣正名、以民法保障同婚、國中小實施性平教育)遭到否決。這是台灣第一次有「全國性公投案」通過,但由於中選會事前準備不足,發生投票時間截止後,還有人在領票、投票等亂象,備受批評,而在該次選舉中大敗的民進黨,將敗選責任歸咎於「公投綁大選」,乃於2019年6月18日強行修訂《公投法》部分條文,刻意讓公投與大選脫鉤。
二、公投依法不能綁大選
現行《公投法》第23條明定:公民投票日訂於8月第4個星期六,自2021年起每兩年舉行一次。國民黨對此修法結果不滿,乃立即提出「公投綁大選」公投案,希望用公投結果再行修法。
原定於2021年8月28日舉行的公投,受新冠疫情影響,延至當年12月18日舉行,而國民黨提出的第19案「公投綁大選」,與17案「重啟核四商轉」、18案「反萊豬進口」、20案「珍愛藻礁」全軍覆沒。筆者當時就為文警告,既然公投不能綁大選,修憲複決亦不應為之。沒料到中選會逕自提出修憲複決綁九合一時,國民黨竟未表示反對。
中選會未盡告知及宣導之責
中選會第一次辦理修憲公民複決明顯失職,這可從兩方面說。
一、有關投票性質及適用法律
選前很長一段時間,幾乎沒有人知道此次要進行的是修憲複決,通過標準不適用《公投法》。在收到通知單後,也少有人注意到粉紅色的「公民投票投票通知單」,在「公民投票種類」一欄上,註有「修憲修正案公民複決第一案」。直到網路上盛傳「依據修正公投法,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同意票達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為通過」等錯誤訊息,中選會才出面澄清:修憲複決「不適用公投法,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算通過,並公布了2022年全台選舉權人有1千9百多萬人,因此該案須獲大約962萬同意票才算通過。
二、有關修憲案內容
其次,一般人以為「18歲公民權」只降低投票年齡至18歲,看到選舉公報上的修憲條文:「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才知道,除另有規定外,現行憲法第130條規定的20歲選舉權及23歲被選舉權,全將改為18歲。對此,社會輿論開始質疑18歲參選公職未免太早,年輕人也未必贊成,中選會才回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參選總統、副總統必須年滿40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不分區立委需滿23歲。中選會此番澄清讓選民恍然大悟,若未來不修法,18歲即可參選區域立委及縣市議員,不同意該案者因此大為增加。
綜上,不論是投票性質或修憲內容,中選會都未盡告知及宣導之責,甚至有刻意混淆視聽之嫌,但根本問題出在立委草率修憲,尤其民進黨想利用「18歲公民權」爭議小、社會共識大,在修憲門檻甚高之際通過,鞏固其青年票源,還想藉此大肆宣傳,台灣從此可以「住民自決」。
對2022修憲複決的檢討
一、第八次修憲複決案未過原因
筆者認為,這次修憲複決案未通過,基本上是因投票率甚低,尤其不少一向支持民進黨的年輕人,因不滿蔡英文提名不當,以及兵役即將延長至一年而放棄投票;選民對立委草率修憲不滿,不少人不認同18歲即有被選舉權;中選會怠忽職守引發反彈;綠營網軍的網上貼文錯誤百出,幫了倒忙;再加上民進黨執政表現太差,大失人心等等。令人遺憾的是,在野黨及反獨促統的政團這次並未扮演關鍵角色。
二、「拒領公投票運動」曾立大功
猶記得2007年陳水扁宣布,要於2008年總統大選同時舉辦「入聯公投」,國民黨不甘示弱也提出「返聯公投」,當時統派政團不分左右,紛紛站出來反對「公投亂大選」,積極游說國民黨人放棄領取公投票,在全省組成「拒領公投票行動聯盟」,更於選前集資在報紙刊登《拒領公投票,票投馬英九》廣告。開票結果,「入聯公投」投票率為35.82%,「返聯公投」為35.74%,二案均未達當時的成案門檻,遭到否決。
15年後回顧歷史,筆者認為「拒領公投票運動」是台灣反獨促統運動史上最成功的一次行動,也因此相信,只要民間政團以理服人,團結社會各界人士,絕對可以阻擋任何人、任何政黨利用公投或修憲複決走向台獨。
三、對修憲複決態度消極的原因
對於統派政團這次表現相對消極冷淡,筆者歸納出以下幾個原因,謹供參考,以策未來。
(一)以為此次修憲內容攸關青年參政權,不宜阻擋,又與統獨無關,無須阻擋。吾人須知,台灣七次修憲之目的均不外乎擴權(如雙首長制)及走獨(如凍省、廢除國民大會)。要反獨裁、反獨就必須反修憲,尤其此後修憲須經公民複決,不管其內容為何,均會被賦予「台灣住民自決」的政治涵義,吾人更不該背書。
(二)較難辦別修憲複決與一般公投之不同,因而不確定適用法律。知識就是力量。吾人要說服群眾,就必須自己先認真學習。2007-08「拒領公投票」提出的訴求合情合理,最後連國民黨高層都贊同不領票就是阻擋「入聯公投」的最佳辦法,而該次公投結果證明,幾乎沒有藍營選民領取公投票。由於現行修憲公民複決門檻與2008年公投門檻一樣,筆者一開始也主張「拒領公投票」,但很快發現有顧忌的人太多,乃在選前呼籲,務必在複決票上蓋「不同意」。
(三)中選會在選前只公布了一張照片,顯示四個投票櫃(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及修憲複決票)將放成一排,卻未說明如何領取複決票,這使很多人擔心若不領複決票,會在現場遭人質疑或留下紀錄。筆者前往的投票所,發放選票及複決票的工作人員同坐一桌,當筆者表示不領複決票時,發放者未露出任何表情。據選後詢問多人得知,有些投票所,發放選票及複決票者分坐二桌;有些投票所,發放複決票者對不領票者露出不解表情。中選會任由投票所各自為政,也再次證明其怠忽職守。
開票結果顯示,修憲複決投票率僅比選票投票率低2.25%,可推算這次去投票但未領複決票者不多,也可推論,民進黨全面執政後排除異己的作風及「國安五法」、《反滲透法》,對民眾確定產生了一定的嚇阻作用。未來如何反制綠色恐怖,是島內統派工作的重中之重。
(四)2017年底通過《政黨法》,許多統派政治團體被迫解散,而少數轉換為政黨者,又為避免被撤銷投入選舉,似乎已無餘力反對修憲複決。
在「選舉掛帥」、議會政治的台灣,政黨透過選舉擔任公職至為重要,但從此次民眾黨來勢洶洶,全省僅獲4%選票,而新黨及勞動黨僅保住一席縣市議員可知,沒有資源發展地方組織的小黨,走選舉的路並不容易。島內的反獨促統運動應如何發展壯大,值得吾人深思。
附加資訊
- 作者: 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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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修憲公民複決首度行使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