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家父陳順通對日索賠史料說起|陳愛棣

從家父陳順通對日索賠史料說起|陳愛棣

2014年4月,上海海事法院,扣押了日本貨輪BAOSTEEL EMOTION,迫使日本三井株式會社向陳家支付積欠了78年的賠償金29億日圓,成為海峽兩岸媒體競相報導的大事,而獲賠償的中國船東正是先父陳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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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我有幸讀到台灣大學博士生蕭明禮發表在中國社科院近史所出版的《抗日戰爭研究》第99期上的《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徵案的歷史考察》論文。蕭明禮在論文中寫道:通過查找在台北、上海等地的詳實史料,還原了陳順通所經歷的這段鮮為人知的索賠歷程。

該論文寫道:陳順通在抗戰勝利後便整理了兩輪的全部資料,即兩輪的船舶情況表、兩份租船合同、兩輪的船舶國籍證、日商就兩輪情況給陳順通的回函、兩輪分別從1937年8月16日、1937年8月1日起,截至1946年10月15日,按國際租船市場不同時期的價格計算出的租金,扣除相關船舶運營費用後,應該支付的租金等,委託國民政府向日方提出索賠要求:(1)歸還順豐、新太平兩輪或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2)支付順豐、新太平兩輪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600萬美元。兩項索賠合計近千萬美元。

1947-1949索賠過程

1947年2月15日,先父致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表達自己的索賠要求,即使收到的答覆未如預期,先父仍然前往南京,表示務必要按其提出的要求向日方索賠。當時國民政府積極配合先父的請求,外交部王世杰部長、葉公超次長多次指示經辦人員與日方交涉,辦理歸還兩輪與追討租金等事宜。

1948年11月,國民政府駐美大使顧維鈞就盟國之間,對日本海外沈船打撈費用僵持不下,提出兩種方案。方案一為日本外海之被劫沈船經要求國自行打撈,拖往日本港後,應由日方負責修理重裝,並負責該項費用。方案二為盟國被劫之船舶,沈沒於日本海外者,其所需打撈修理費用,應就變賣無主劫物所得的價款中,抽出若干成,作為修理費。

1949年11月14日,家父在上海常德路寓所病逝,但顧維鈞等人還在鍥而不捨地推動對日索賠的事宜,直至1952年才不了了之。

當我們子女讀到這篇論文時,各種滋味油然而生。欣慰的是,時隔超過一甲子,家父當年提交的證據還在台北,我們也去查閱了這些泛黃的檔案。尤其見到家父在文件上的簽名時,潸然淚下,瞬間家父在抗戰勝利後忙忙碌碌的場景,重新浮現腦海,恍如昨日,歷歷在目。

該論文中提及「陳家保留足夠多的證據是陳家能持續進行對日索賠的原因」,事實上,父親整理的順豐、新太平兩輪的索賠資料,最終成為東京、上海審理中威船案的關鍵鐵證。

我家怎麼保留這些鐵證,如何順利將他們帶往香港,又怎麼解決東京訴訟所遇到的困難,有許多不為人知的往事。

1960-1974索賠過程

1958年,人民政府在得知我家對日索賠之事後,便精心安排,使這些鐵證能順利帶到香港。

那年大哥陳甫康因捲入刑案而遭逮捕。在獄中,陳甫康立下要繼續向日方索賠兩輪等的具結書,希望戴罪立功,並表示先父在美國、日本、香港、台灣等地巨款要有人處理,得到「寬大處理,予以釋放」。

出獄後,人民政府同意陳甫康接受母親戴芸香的委託到香港定居,並處理先父遺留下在各地的數百萬美元巨款,陳氏家族的這些財產,成為陳家對日訴訟的重要資金保障。

先父在東京的索賠之路始於1960年代初,但到1970年代東京地方裁判所突然要求提供先父陳順通、母親戴芸香的親屬關係證明,否則,陳家的訴訟將被駁回。

當時正值文革時期,日方認為中國不可能出具這樣的證明,便能以此理由駁回陳家的對日索賠之訴。然而,大哥按照1958年上海市公安局給他的緊急聯絡方式,在香港聯繫了交通銀行,香港交通銀行即可聯絡上海中國銀行,並由上海中國銀行的工作人員親赴我家,通知胞弟陳乾康「讓戴芸香、陳乾康於1971年11月11日到福州路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辦理證明」。母親還親口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如果向日本反動政府索賠成功,要將她及其他子女的份額匯進國內」。

正是這種安排、支持與幫助,母親和哥哥的申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多次與當事人的談話、調查取證等,最終於1972年2月18日出具了(72)滬高法證字第6號我家的親屬關係證明。

同日,上海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致外交部領事司(72)滬公軍審發字第63號函,「本市居民戴芸香擬由其香港的兒子陳洽群(陳甫康)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其父陳順通在抗日戰爭期間,被日寇強占後之兩艘輪船沈沒事」,證明了母親對陳家輪船的所有權,明確了母親讓其長子辦理陳家對日的賠償之事。

就這樣,東京地方裁判所的刁難沒有得逞,保證了陳家的訴訟能順利進行。但1974年,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時效滅失」判決陳家敗訴。

總結以上,中威船案是我家一致對外的結果:先父開啟的對日索賠,為陳家之後的索賠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先父提交的證據,最終成為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關鍵證據;先父生前留下的數百萬美元遺產,也成為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而母親與哥哥申請辦理的(72)滬高法證字第6號證明書,更保證了陳家的訴訟得以順利進行。另外,我深感:只有祖國強大,中威船案才能在2014年4月執行完畢。

兩岸是割不斷的

近來,許多媒體紛紛刊登了陳家內部的分家、繼承糾紛一事。的確,我家內部對該賠償款的分割、繼承有巨大分歧。罪魁禍首是日方不按時履行兩輪的租船合同,兩輪從1936年6月、10月分別出租,直至2014年4月在上海海事法院強制執行下,日方才支付賠償款29億日圓,歷經78年。由於我的父親及母親、庶母都已過世,陳甫康又堅持所有賠償所得都是他的,與母親、庶母無關,更與弟弟、妹妹們無關,所以才會產生分割、繼承的問題。

從以上細節可看出,國民政府與中共在我家對日索賠事上的立場是一致的,而這種一致,生動地詮釋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而且,如果沒有海峽兩岸這30年來多層次的交流互動,不僅台灣保存的大陸同胞相關史料文件還會持續束之高閣,無人問津,而且也不會有台灣學者關注,更不會有台灣媒體對大陸船東一家向日方索賠成功之後的分割、繼承案件的追蹤報導。

我願意借兩岸交流30周年的契機,將我家的真實故事與大家分享,因為這個發生在普通家庭的事件,又一次表明兩岸是割不斷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而且,兩岸既然已在30年前打開了交流的大門,就應該早日走向統一,避免類似我家這樣的悲劇再度發生。

(作者係陳順通之女,現居美國芝加哥)

附加資訊

  • 作者: 陳愛棣
  • pages: 58
  • 標題: 從家父陳順通對日索賠史料說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