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台合作報告」不具正當性│張西特

「歐台合作報告」不具正當性│張西特

隨著近年來以美國為首的外部勢力加強了介入兩岸事務的力度,部分歐洲國家與組織也意欲加入,其中最明顯的案例就是歐洲議會在2021年10月20日通過「歐盟台灣政治關係與合作報告」(EU-Taiwan Political Relations and Cooperation,下稱歐台合作報告),以雙邊關係作為起點進行宣示,無疑助長了台獨勢力的氣焰,並嚴重侵害到中國的國家利益。不過,從其通過程序可知,該報告不具法律約束力。

歐台合作報告的內容指向

歐台合作報告總共提出36項建議,其中關鍵部分可概括為四個方面:敦促中國大陸停止所有「破壞台海穩定」的活動,並稱兩岸關係的任何改變都不得「違背台灣人民的意願」;呼籲緊急推動建立歐盟與台灣地區的「雙邊投資協定」(BIA);提議將目前歐盟在台灣的「歐洲經貿辦事處」改名為「歐盟駐台灣辦事處」;鼓勵台灣積極加入國際組織,包括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等。

具體來說,歐洲議會在歐台合作報告中,首先闡明了他們對台海局勢的密切關注,尤其是對中國在海峽周邊的軍事巡航表示關切。根據這份報告及相關議員的聲明,中國合法的軍事行動在歐洲議會看來是一種「威脅」,即中國大陸用「武力恫嚇」的方式,來「威脅」台灣的安全與海峽兩岸的穩定。此外,面對兩岸的「緊張局勢」,報告也呼籲歐盟採取更多的解決措施,從而能「保護」台灣的民主,以及「捍衛」台灣作為歐盟「重要夥伴」的地位。進一步言,歐洲議會透過歐台合作報告表示,台海局勢的動盪會「危害」歐洲的相關利益,所以需要採取行動來避免這一點。

除了對軍事安全的顧慮外,歐洲議會希望擴大歐洲與台灣之間的往來面向,使兩者的關係不再僅局限於經貿合作,而是發展為多領域、多層次的雙邊實質關係,「雙邊投資協定」和修改歐盟在台辦事處的名稱就體現了這一點。根據其說法,歐盟應積極準備與台灣展開「雙邊投資」的談判工作,針對影響評估、範圍界定及公眾諮詢等前置工作進行有效溝通。負責協調這項報告的瑞典籍議員就宣稱,歐盟已準備好提升與台灣的關係,號召歐盟委員會在2021年底前展開「雙邊投資協定」的準備工作,從而讓歐洲與台灣的「夥伴關係」得以強化。

不過,相較於這份「協議」,更值得注意的是將歐盟在台灣辦事處的更名一事。從名稱上的改變就可以看出,歐洲議會意欲讓歐盟與台灣的合作,全方位地提升互動的涵蓋範圍與密切程度。從這個角度上講,歐台合作報告的確計畫讓台灣與歐盟有實質的雙邊關係,而這無疑會增強台獨分子的底氣。

此外,該報告還特意強調歡迎台灣在立陶宛設立代表處,即「駐立陶宛台灣代表處」。須知,該機構雖名為「代表處」,但實際上是有大使館作用的外交機構,也是台灣當局目前唯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邦交國以「台灣」為名設立的外交機構。

該報告也表示,歐盟強烈支持台灣地區以觀察員身分參與WHO等政府間國際組織,同時鼓勵台灣地區與歐盟及會員國有更多經濟、科學、文化、政治及人文交流,包括最高層級的互動。換句話說,根據歐台合作報告,台灣當局是能夠以「政府」的身分加入國際組織,即讓台灣當局具有「代表主權國家」的性質。

報告不具備法律效力

歐台合作報告看似對台獨勢力起到聲援作用,但經分析後不難發現,該報告存在諸多的正當性缺失。

首先,該報告在歐洲議會通過時的程序決定了它沒有強制力。根據歐盟通常採用的普通立法程序,在立法過程中主要涉及三個機構,即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具體來說,歐盟委員會代表歐盟整體利益,是歐盟諸多程序的發起者;歐洲議會代表歐盟公民,類似於國會當中的下議院;歐盟理事會代表各成員國利益,類似於國會當中的上議院。據此,在歐盟的立法程序中,歐盟委員會是歐盟立法的唯一發起者,在其發起立法後,再由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經最多三讀程序後通過立法。換言之,歐盟在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時,需要先由歐盟委員會發起,而後經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共同決議產生。

從歐台合作報告形成的過程來看,該報告的擬定既沒有經過歐盟委員會的發起,亦未得到歐盟理事會的同意,所以在歐盟內部並不具備法律效力,其定位類似於某種倡議或指導。也正因如此,歐台合作報告對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行動方針,均以建議、呼籲等作為條文的限定辭彙。也就是說,無論是從擬定程序上看,還是內容上講,歐台合作報告實際上並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和強制性。

其次是歐洲議會本身的地位與職能問題。雖然在2009年《里斯本條約》生效後,歐洲議會在歐盟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領域的權能有所擴大,但終究仍僅限於諮詢權、知情權和監督審議權,歐盟理事會才是真正主要負責對外關係決策的機構。換句話說,該報告只是徹頭徹尾的指手畫腳,完全無法作為歐盟執行對外政策的依據。也正因為歐洲議會的涉外決議不具備強制性,所以該機構對他國事務恣意妄言的成本和風險也大大降低,這無疑也助長了歐洲議會到處胡亂「指點江山」的囂張氣焰。

最後是該報告在內容上違背了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尤其是「互不干涉內政」與「互相尊重領土完整」這兩大原則。眾所周知,中國在所有外交活動均恪守這兩項準則,而這也與到處去干涉他國內部事務的部分西方勢力,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事實上,這不是歐洲議會第一次試圖對中國內政蠻橫介入。2021年5月2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凍結「中歐投資協定」的提議;2019-2021年期間,本屆歐洲議會先後通過了四份涉港決議,指責中國在香港推行《國家安全法》是對香港自治、法治和基本自由的全面打擊,甚至在7月通過最後一份涉港決議的同日,還不忘進一步借題發揮,表決通過了抵制北京冬奧會的議案。由此可見,歐洲議會已是對他國內政指手畫腳的慣犯,而這種違背國際關係準則的行為,自然也不具備基本的正當性。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博士生)

附加資訊

  • 作者: 張西特
  • pages: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