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法談陸配「國籍」問題│高秉涵
民眾黨原擬將陸配徐春鶯納入不分區立委名單,引發了國籍問題,徐春鶯與民進黨官員各說各話,社會大眾也紛云四起,視聽混淆,莫衷一是。徐女士為避免無謂的爭議已婉拒民眾黨的提名,但該項爭議仍懸而未解,近日又得知有另一陸配湛秀英參選立委,為免再爆陸配國籍爭端,顯應將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兩岸地位關係規定公諸社會,讓不諳法律的官民對海峽兩岸之地位關係有所認知。
筆者身為法律人,應為穩定社稷、調和官民盡一份心力,故特就陸配是否有放棄國籍問題,以法論法,說明中華民國憲法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之沿革,與兩岸地位相關的明文規定,以期避免日後再爆無謂的爭執。
憲法沿革與兩岸明文規定
中華民國憲法係於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嗣經國民政府於1947年1月1日在南京頒布施行。憲法第四條明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國民大會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大陸地區當係中華民國的固有疆域、固有領土顯勿需質疑。1991年,由於兩岸情勢改變,台灣地區第一次修憲時特增列憲法第十一條:「自由地區(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規定之。」此清楚表達兩岸間相對的定位,一為自由地區(台灣地區)與一為大陸地區,視中華民國之現狀為一國兩區,殆無質疑。嗣後為便於台灣地區之管理,始有陸委會之設立,接著又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立法。足證兩岸是區對區的關係,而非國對國的關係。
中共政權1949年雖占有大陸地區領土,但中華民國憲法從未承認其為一國。只是在國家尚未統一之前,兩岸呈現對立分治而已。
蔡英文、賴清德依據憲法當選總統、副總統後,宣示係遵照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修例推行兩岸事務,並強調兩岸關係「互不隸屬、互不承認」,不承認大陸地區為一個國家。
台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基於兩岸情勢之變遷需要,台灣當局1987年11月開放台灣地區民眾可赴大陸地區探親。法務部參照憲法第十一條規定,擬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草本,並於1992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頒布施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此明顯認定兩岸為一國關係,只是國家尚未統一而已。
該條例第二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1)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如東沙島)。(2)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該項即明定「大陸地區」即「中華民國領土」;只是位在台灣地區之外的領土,呈現對立分治狀態而已。
因兩岸非國與國關係,而是一國兩區,是區與區的關係,故特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凡屬兩區事務均優先適用該條例。該條例第廿一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特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登記公職候選人事宜,再立一條特別規定。而國籍法顯非為兩岸兩區制定之特別法,當無適用國籍法之餘地。
此外,2006年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特指出,在中華民國憲法下的兩岸關係,為「分治與對立」之狀態,亦明顯肯定兩岸關係是「區對區」,是「分治對立」關係,是一國兩區的對立關係。
棄國籍乃無的放矢之言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與台灣地區均為中華民國領土,來自大陸地區嫁來台灣地區,顯非從外國遷來,此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的事務活動,大陸地區人民入籍台灣地區,係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而非依據國籍法歸化,從未涉及國籍法,當然沒有「放棄國籍」的問題。
賴清德與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一致主張,來自大陸地區陸配如選任公職立委,首需放棄國籍云云。但蔡英文係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施政,視兩岸為「台灣地區對大陸地區」,是「互不隸屬、互不承認」的關係。換言之,若蔡政府承認大陸地區是一個國家,兩岸是國與國的關係,就涉及放棄中華民國在大陸地區的領土,不僅違反中華民國憲法,也背叛了中華民國的領土主權,為國法所難容。而徐女係來自大陸地區,並非來自外國,令她放棄國籍,是要她放棄哪個國家的國籍?此乃無的放矢之言。
近在報端讀到戴世瑛律師大作「正視陸配參政指標意義」,本律師也頗有同感,大陸是娘家,台灣是婆家,兩岸都是陸配的家,可說是最心繫台海和平,最不願兩岸開戰的族群。如能讓陸配參政,為兩岸和平搭橋而努力,此乃台灣之福,歡迎尤恐不及,似不宜再藉詞阻止之。
(作者係執業律師)
附加資訊
- 作者: 高秉涵
- pages: 30
- 標題: 以法論法談陸配「國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