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下)|王英津

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下)|王英津

二、如何看中華民國憲法?

在大陸方面看來,儘管中華民國憲法的正當性備受質疑,但其具有反獨價值。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台灣當局不承認大陸為一個國家,無法適用與其他國家保持關係的法律架構。1這樣有助於維護「兩岸一中」架構,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該憲法雖會強化台灣主體性意識,但大體上還是維持著「兩岸一中」的架構。具體說來,原因有三:

一是中華民國憲法經過七次增修後,雖然其「一中憲法」的性質已經鬆動,但其關於領土範圍的規定證明其仍是一部「一中憲法」,是維持兩岸同屬一中的重要連結。這也是大陸強烈反對民進黨妄圖修改或重新制定憲法的主要原因。

二是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發揮著重要的規範作用。台灣當局對它進行了七次增修,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也針對它在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進行了600多次司法解釋,這說明它在台灣的重要性。

三是中華民國憲法在目前兩岸互動中發揮著某些「正向」作用。目前國共交流的政治基礎是「九二共識」,而國民黨之所以承認「九二共識」則是因為其堅持中華民國憲法,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為兩岸互動提供了「憲法一中」的基礎。

第二,該憲法是目前大陸在島內反對台獨、維護統一的重要憑藉。具體說來,原因有三:

一是在目前大陸的管轄權在事實上尚未及於台灣的情況下,大陸方面若想遏制台獨就必須依靠台灣的政治力量,而中華民國憲法則是他們重要的法理武器。

二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領土主權範圍是重疊的,這種對於「一個中國」的認定是台獨的重大障礙。李登輝、陳水扁主政時期曾先後提出「兩國論」、「一邊一國論」,但僅限於領導人的政治表態,並未上升至法律層面。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中國的主權仍然是完整的,雖然期間也經歷了政黨輪替,但這一憲法事實並未改變。2

三是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儘管國號是中華民國,但卻不折不扣地維護了「一個中國」。該文件也是大陸方面在法理上宣稱兩岸同屬「一中」的重要依據,默許這個「一中框架」法律文件以及法律體系的存在及運行,對於維持兩岸和平、維護「法理一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該憲法蘊含著「未來統一」的價值。首先,中華民國憲法是一部統一憲法,其增修條文的前提是「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應利用中華民國憲法的「一中」精神和主張「中國」、「一個中國」和「終極統一」等積極元素來維護和實現未來統一。

其次,這部憲法雖有「在統一之前」的表述,但也承認該憲法僅在台灣地區運作,且兩岸暫時處於分治狀態。只有承認兩岸暫時分裂分治,才有兩岸將來走向統一的問題,這正是兩岸統一的法理依據。

誠然,中華民國憲法在特定時期具有某些正向價值和意義,但不能無限放大這種價值和意義。隨著未來兩岸關係的發展,其負向作用會逐步顯現並呈擴大態勢,到了一定階段其必會成為實現統一的重要障礙。總之,中華民國憲法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必須按照政治問題的標準(即是否有助於維護和實現國家統一)來對其進行評判。

三、未來的處理思路

解決兩岸在中華民國憲法問題上的分歧,是一個非常重要而又極具現實意義的研究課題。筆者認為,未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置可分為以下兩個階段來進行:

(一)統一前的處理方案

在兩岸統一之前大陸方面不會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當然,大陸也不會完全否認中華民國憲法,因為畢竟其有助於維護「一個中國」框架,是兩岸展開政治談判的重要基礎之一。因此,鑒於中華民國憲法的階段性價值,大陸對其既未承認,也未否認,而是採取了沉默的態度。但是,保持沉默並不等於默示承認,更不等於明示承認。

從法理上說,承認有明示承認和默示承認、法律承認和事實承認之分。就中華民國憲法而言,大陸方面不會做出明示或法律承認,但是否可以對中華民國憲法做出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很多人認為,大陸可以抱此態度。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主要與對承認及其法律後果不甚瞭解有關。雖然默示承認和事實承認的承認程度不及明示承認和法律承認,但均是承認的類型,均是法律行為,其體現出來的意思是「接受」對方的論述,只不過是接受程度相對較低而已。既然是法律行為,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然而,沉默並非意味著默示承認或事實承認,兩者之間並不存在必然聯繫。因為沉默僅僅是一種態度,而不是法律行為,所以其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保持沉默,所體現出來的意思僅僅是「認知」或「體諒」,並不表明大陸承認或接受中華民國憲法,因而無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同時,大陸的沉默亦表明,大陸雖然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但尚未達到直接反駁或正面否定台灣方面關於中華民國憲法論述的程度,暫且可以忍受。3

(二)統一階段的處理方案

按照大陸官方的原先表述,統一後將由全國人大制定類似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的「台灣基本法」作為台灣地區的「憲制性法律」。對此,台灣方面堅決反對,明確拒絕大陸方面提出的「一國兩制」模式,認為這是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統一模式,不能接受將中華民國憲法改為台灣基本法。那麼,大陸方面該如何應對?

儘管未來如何處理中華民國憲法是統一後制度安排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忽視大陸關於統一後制度安排的設計給台灣民眾對兩岸統一意願造成的影響。各種民調結果顯示,在統一後的制度設計中,如果不能妥善安排和處理中華民國憲法,事實上會直接影響到未來台灣民眾對兩岸統一的意願。一個讓台灣民眾可接受的處理方案,可以對兩岸統一形成召喚力,為兩岸統一注入正能量。基於這樣的考慮,筆者在此進行理論上的設想。

未來處理中華民國憲法的方案,必須與未來統一方式選擇相掛鈎。從統一雙方的關係來看,未來統一方式無非有三種情形:一是大陸統一台灣,二是台灣統一大陸,三是大陸和台灣共同走向統一,共締新國家。

在這三種統一模式中,第二種統一模式涉及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處理方案,而不涉及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理方案,並且這種情況幾乎不可能出現,故是一個假命題。第三種統一模式是兩部憲法共同走向終結,重新共同制定新的國家憲法,也涉及不到對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理問題。可見,上述三種統一方式中,只有第一種方式才涉及如何處理中華民國憲法問題。在這種情形下,在理論上應有三種具體的處理方案:一是取消,二是保留,三是改造後保留。

目前要回答將來會採取何種處理方案,主觀臆測的成分確實多了一些。因為將來採取何種處理方案,要取決於未來兩岸關係發展的情勢、力量對比等多重因素,需要經過兩岸的談判與協商,所以目前難以預測未來會採取何種方案。但是,這並不妨礙我們做一些理論上的假設和推演,分析每個方案的實施條件和利弊,以深化對選擇方案及其實施的認識。基於此目的,特做如下分析:

方案一:取消。

該方案主要基於以下兩點:

其一,倘若不取消中華民國憲法,很容易導致台灣民眾對中華民國的依歸和懷戀。從歷史上看,政治符號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為減少未來治理台灣的成本,可以考慮直接取消。

其二,台獨勢力觸碰大陸動用武力的底線,大陸在通過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後,直接取消的可能性較大。

方案二:保留。

因為中華民國憲法載有「中華民國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以及其領土範圍包括大陸地區和台灣地區等內容,此類內容在未來統一時必須予以取消或更改。倘若對中華民國憲法原封不動地予以保留,兩岸統一就不能稱之為真正意義上的統一。反過來說,既然是統一,也當然不可能原封不動地保留原來的制度和法律。所以,未來採取這一方案的可能性較小。

方案三:改造後保留。

在兩岸統一之前,大陸不承認中華民國憲法的合法性無疑是正確的選擇,但在兩岸統一之後,在「一個中國」框架下,能否允許台灣人民繼續沿用中華民國憲法這一政治符號呢?按照傳統的憲法學和政治學原理,答案應當是拒絕沿用。但如此一來,可能會使一部分台灣人民因長期以來對中華民國憲法的習慣或感情而對大陸懷有不滿,從而不利於增進對中國的國家認同。所以,在兩岸統一之後,為了照顧台灣人民的感情和習慣,大陸方面是否可以允許台灣方面繼續保留憲法稱謂,也並非不可以商量。

在上述三種方案中,方案一和方案二在技術上比較直接、簡單,筆者在此不展開分析。鑒於方案三「改造後保留」比較複雜且備受各方關注,所以筆者特就其做如下分析:

第一,改造後保留的可能性分析。兩岸統一後是否允許中華民國憲法經改造後予以保留,取決於諸多複雜的因素,譬如兩岸政治互信的程度、兩岸統一的方式和模式、台灣民眾的意願等等。假如屆時大陸允許採用這一方案,那麼想必主要是出於以下幾點考量:

其一,台灣民眾對中華民國憲法抱有深厚感情,保留中華民國憲法可以較好地順應台灣民眾的這一心理,以弱化他們對中央政府的不認同心理。

其二,台灣民眾已養成自覺的憲政意識,對憲法有一種發自內心的服從意識,改造後保留對於今後台灣的治理和社會穩定不無裨益。

其三,改造後保留中華民國憲法對於維護台灣法律秩序穩定有一定意義。從立法角度說,它是台灣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礎和依據,具有母法的性質,考慮到它在台灣地區長期發揮著根本法的作用,經過適當修改,可以允許附條件地保留。

其四,由於區域性憲法(如聯邦制下的州憲法、中國近現代史上的「省憲」)並非是主權國家的標誌性元素,因此中華民國憲法經改造後保留不會必然影響國家主權完整。未來兩岸統一之後,憲法也不再具有泛政治化色彩,保留憲法稱謂並非是一個不可以討論的問題。4屆時,即便保留「國」和「憲法」等字樣,這也僅僅是中國內部一個特殊地方行政區域的政治符號,代表著大陸為照顧台灣人民的歷史情感和習慣表達而做出的妥協和讓步。

當然,倘若在兩岸統一後實行「改造後保留」這一方案,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譬如,確立了兩岸統一的路線圖和時間表;島內人士不再從事台獨活動,不再利用憲法來論證台灣的主權地位等等。另外,憲法的名稱必須要改造,不能直接稱為中華民國憲法。那麼,其具體名稱叫什麼?雙方可以協商和討論。

第二,區域性憲法的涵義。基於聯邦制國家的州憲法和中國歷史上「省憲」的經驗,筆者主張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可以在兩岸統一後將「台灣特別自治區憲法」界定為區域性憲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區域性憲法的涵義,需要注意以下區分:

其一,區域性憲法與「台灣基本法」的差別。從性質和效力範圍上看,「台灣基本法」是全國性基本法律,而區域性憲法是台灣地區的「小憲法」。從制定主體來看,「台灣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而區域性憲法由台灣民意機關制定。這裡的「區域性憲法」帶有聯邦制國家裡的「州憲」性質,承認其為「區域性憲法」,並不意味著承認其為主權國家。所以,無論是從法的性質、效力抑或制定機關來看,區域性憲法都不同於「基本法」。

其二,區域性憲法與中華民國憲法的區別。兩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不同,前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是台澎金馬地區,後者在法理上的管轄範圍除了台澎金馬地區,還包括大陸地區和外蒙古(當然,實際管轄範圍僅及台澎金馬)。兩者的性質也不相同,前者是一部區域性憲法(類似於聯邦制下成員單位的憲法),不再與主權國家意義上的中華民國相掛鈎,僅僅是延續歷史稱謂而已;後者是一部全國性憲法,是用以論證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及其合法性的工具。

綜上所述,對於中華民國憲法的處置方案,可以分階段實施。在目前階段,它是台灣當局用來論證中華民國存在的政治符號,是為其「兩府」、「兩國」說帖服務的,其時下所謂憲法與其所謂國家定位緊密聯繫在一起,所以,出於維護「一個中國」的政治立場,大陸不會承認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法。待將來兩岸統一後,可以考慮將「區域性憲法」作為處理方案的選項之一。

(作者係本刊主筆、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系教授)

註釋:

1.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82頁。

2. 蕭元愷著:《台灣問題:政治解決策論》,香港,三聯書店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29頁。

3. 由於以上這兩類行為帶有表面上的相似性,所以很多人將他們混淆起來,導致許多誤解或錯誤。我們進行了這樣的區分之後,對於認清大陸對中華民國憲法的態度,具有積極意義。

4.與筆者主張的「一國兩制」台灣模式新構想相銜接,未來可以在某些前提下來商討保留憲法稱謂的問題。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英津
  • pages: 68
  • 標題: 論兩岸關係中的「中華民國憲法」問題(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