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的審議式民主探究│許文彬
司法院憲法法庭甫於4月23日進行「死刑是否違憲」辯論,預計三個月內宣判,5月2日又在新北市發生一件慘絕人寰的三代子孫弒屍命案,兇嫌是一窮凶極惡之徒;因此再度震驚社會,掀起「死刑焉可廢」的輿論熱議。
民間人權團體日前針對死刑存廢議題公開提出「審議式民主」的思辨,期望民眾能本於充分資訊進行討論,而非只是直覺式的意見表達;從而可與司法進行深度對話,以探究死刑存廢的利弊得失。
從程序領域的角度觀之,憲法法庭審查的對象,應是「法院的判決」或「立法的法條」。
衡諸各級法院法官乃是遵照憲法第80條所定「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其依據刑法(含特別法)論處最嚴重犯行被告死刑判決,應無違憲問題可言,憲法法庭似無再予審究餘地。
按刑事法律針對重大犯罪有法定最高本刑為死刑的條文,乃屬立法機關的權責範圍。按照我國憲政法制「五權分立」原則,自非司法機關(憲法法庭)所得置喙。何況,現行刑法乃制定於1935年,而憲法則於1947年始公布實施,從而前法怎會有違反後法之可言?
至於何種罪名宜將其「最高本刑」定為死刑,容有立法者斟酌的空間;亦即可由立法者得以縮減此種罪名之範圍,而不是完全廢除死刑這個刑罰類型。
實則憲法法庭進行違憲審查之標的,通常是針對具體個別的法律條文為之。而今有關「死刑是否違憲」之議題,其對象既是「死刑」這個刑罰類型項目,也就是各不同類型之刑罰的一種;而此「法定最高本刑」乃分布於不同法律中的不同條文。故其涵蓋範圍更為廣泛,攸關社會安全殊屬重大,從而更應特別慎重處理。
當今民調顯示,有八成民眾對廢死持反對意見,贊成者僅約兩成而已。固然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們不須「與民意妥協」,免遭指為「民粹」,可是仍應基於「公平正義之價值觀」而為考量。這也正是每個法庭牆上懸掛「天平之秤」圖案標幟之象徵意義所在!觀乎絕大多數民眾所表達的想法,通常也是出於「情」與「理」的概念思維,執法者自不應忽視。
法院就具體個案所做的死刑確定判決,乃是本諸法定公權力對於罪大惡極罪犯的合理懲罰,展現對被害人的人權保障旨意,發揮司法的公平正義;至於是否可以對未來其他重大犯行產生嚇阻作用,那只是附隨的效應問題,似不宜引為倡議廢死的論據。
總而言之,於實體上衡酌,死刑宜慎不宜廢;而在程序上,人權團體所倡「審議式民主」之探究,殊堪體會。祈盼德高望重的大法官們,允宜謙遜察納雅言,以福國利民執法為志。善哉!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24
- 標題: 死刑存廢的審議式民主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