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股利所得不宜採分離課稅│王有康

高額股利所得不宜採分離課稅│王有康

美國減稅與就業法案(The Tax Cuts and Jobs, TCJA)提高了薪資標準扣除額,並取消兒童、醫療、教育以外的列舉扣除額,避免稅式支出扣除額過於浮濫的作法,值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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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JA以標準扣除額報稅

美國個人所得稅率採累進稅率,依美國稅法規定,美國稅務居民的全球收入都必須繳納所得稅,納稅人應稅收入減去免稅額和扣除額後,為「調整後應稅所得」(Adjusted Gross Income, AGI)。與台灣類似,美國所得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近年來美國實施TCJA,最大的特色在於取消原本諸多列舉扣除額項目,同時增加標準扣除額金額,2024年單身標準扣除額為14,600美元,共同申報夫妻為29,200美元,65歲以上和/或失明的納稅人可獲得額外的標準扣除。近年來多數美國納稅人都採用標準扣除額報稅。

TCJA取消了原本作為列舉扣除的支出,以往美國企業雇主每年可報銷240美元的自行車通勤費用,TCJA實施後,財政部取消這項福利,多數企業也不再提供此福利。在搬遷費扣除方面;TCJA取消了納稅人原本可從總收入中減去與搬遷新工作相關的費用扣除額,來計算AGI。另,在納稅人抵押貸款利息的扣除額方面,TCJA實施前,納稅人可扣除最高100萬美元的抵押貸款債務利息,TCJA實施後,納稅人申請新的抵押貸款,最高只能扣除75萬美元的抵押貸款利息扣除額。

另,TCJA取消了最高可申報AGI占比2%的雜項費用扣除額,包括納稅人自掏腰包支付與工作相關的費用,如旅行、交通、膳食、工會、會費、商業責任保險、與工作相關的教育、家庭辦公費用、工作服等支出,均不能當作費用扣除。TCJA實施後,也取消了美國人對於傷亡和竊盜損失可列舉的扣除額,此前這些損失若不在保險或救災範圍內,納稅人可扣除相關損失。

目前美國稅務居民繳納的所得稅有聯邦所得與州地方所得稅,州地方稅的扣除額(State and Local Tax, SALT)原本沒有限制納稅人從聯邦應納稅收入中,扣除納稅人繳納的州地方稅。在TCJA實施後,納稅人繳納的州地方稅,最多只能從聯邦應納稅收入中扣除10,000美元,這對於紐約和加州等高所得地區的稅務人來說,因為可扣抵的扣除額減少,租稅負擔無形中相對增加了。

保留兒童醫療教育扣除額

在兒童抵免扣除額(CTC)方面,單親家庭收入的門檻為20萬美元,已婚夫妻共同申報的收入門檻為40萬美元,扣除額為2,000美元,不過家庭收入一旦超過以上門檻,CTC扣除額便會遞減,兒童稅收抵免可直接減輕有兒童家庭的夫妻之租稅負擔。另外,在醫療支出扣除額方面,納稅人可以扣除超過AGI占比7.5%的醫療費用,但整容手術不符合扣除資格。在教育費用扣除方面,學生貸款的利息仍可作為所得扣除額,上限為2,500美元。

股利所得不應採分離課稅

台灣對個人所得類別是採免納所得稅、分離課稅或分開計稅等方式課徵所得稅。不過,目前台灣的所得扣除額出現以下問題,違反量能課稅精神,也弱化了以所得稅用來縮小貧富差距的功能。

首先,股利所得從2018年度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獲配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1998年度或以後年度的股利所得,得就下列兩種方式擇一計算稅額,合併結算申報:(1)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以該股利所得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或(2)股利所得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由於台灣適用所得邊際稅率30%及40%的高所得者,基於節稅考量,會選擇第二種方式申報,也就是將股利所得採分開按單一稅率28%計算稅額,如此造成適用最高稅率繳納稅額的人占比大幅下滑。台灣社會正值少子化與高齡化,未來繳納所得稅的人口將減少,政府對富人提供高額的所得抵減與扣除額,將造成所得稅制呈現累退性,尤其,允許股利資本所得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等於幫每年領近百億股利的富人開綠燈。

由於高所得者利用扣除額,享受租稅優惠效果確實較高,根據財政部的資料發現,台灣202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大幅增加,扣除(免稅)額占所得總額的比率卻高達57.60%,稅式支出實過於浮濫,政府對於資本股利實施浮濫的高額免稅額與扣除額,這對勞動者與上班族來說並不公平。筆者建議參考美國的作法,提高薪資所得者、兒童、醫療與教育支出的標準扣除額,對於富人應採行免稅額遞減法,也就是隨著納稅人所得的提高,個人、配偶、扶養親屬的免稅額遞減,直到免稅額遞減至零為止。

由於分離課稅容易破壞所得稅制的量能課稅精神,除非有堅強的理由,建議取消股利所得採分開按單一稅率28%計算稅額,維持股利所得採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按其加總後的綜合所得淨額適用應納的稅率級距納稅,以維持綜合所得量能課稅的完整性與所得累進課稅的公平性。

(作者係廣東海洋大學台籍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有康
  • pages: 66
  • 標題: 高額股利所得不宜採分離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