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念羅瑩雪留下的美好資產│王如玄

感念羅瑩雪留下的美好資產│王如玄

4月是兒童保護月,為弱勢婦女、兒童權益奔走的戰友、前法務部長羅瑩雪卻離開了我們,但她披上律師袍,在法庭堅持理念地勇於為弱勢辯護的身影,仍歷歷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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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前,家庭暴力受害者鄧如雯殺夫案,喚起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但鮮少人知道,羅瑩雪曾在本案中擔任其民事訴訟代理人,為鄧如雯爭取子女監護權。在當時那個「法不入家門」、「父系優先」的時代,我們一起站在社會最前線。

該案法官覺得鄧殺夫事實明確,法律適用無疑,沒有討論空間,而且子女監護權依照當時民法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順序上自動輪到小孩的伯父。面對社會輿論的龐大壓力,憤恨不平之際,羅瑩雪和我挺直腰桿,並提筆寫信直諫審理該案的李姓法官。希望法庭能因政策體制不健全造成的社會悲劇,做出符合公平正義的決定。最後,透過各界努力,鄧如雯刑度由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降到3年有期徒刑確定,並爭取到由鄧如雯的父母擔任孩子的監護人。

這些一路走來併肩作戰的過程,至今難忘。羅瑩雪非常重視兒童保護工作,離開法務部到她過世的四年多時間,仍擔任兒福聯盟董事長。

猶記得1990年,我們一群夥伴,包括沈美真律師,一起投入心力在兒童福利法的修正,大家努力找出時間聚精會神地逐條討論,任何文字、標點符號皆精細斟酌。法案通過後,又參與了全台各地法令宣導、講習,甚至在時任台灣省政委員伊慶春的支持下,一波波調訓校長、學務主任、輔導老師,使第一線工作者確切認知兒童最佳利益的真義,並竭力督促司法實務工作實踐。羅瑩雪的親力親為與耕耘,奠下兒童福利法及少年福利法的合併制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修正基礎,可謂是台灣兒少福利倡議制度的推手。

台灣性別平等運動的推展過程中,訴訟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無論是透過聲請大法官解釋而修正法律,或在媒體倡議引起社會重視進而制訂相關法律,皆使運動有所進展。民法關於親權行使的規定原本採「父權優先」,經羅瑩雪從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院,窮盡當時的救濟途徑仍無法解決,於是只能進一步透過聲請釋憲,經大法官釋字第365號解釋宣告違憲,才得以撼動父權體制,使得主管機關及立法院不得不修改民法的父權優先規定,實踐性別平等,保護兒童的最佳利益。

哲人日已遠,典型在夙昔。永遠感念羅瑩雪留下的兒童福利制度建構的美好資產。

(作者係執業律師、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如玄
  • pages: 66
  • 標題: 感念羅瑩雪留下的美好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