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應關注書記官的角色│許文彬
司法改革歷程迄今已逾6年。司法院、行政院於8月25日召開聯合記者會,說明司法改革有六項重點成效。然而,以今年上路的國民法官新制而言,全省法院收案僅53件、宣判5件,卻花費了巨大人力、物力等資源,難怪社會各方多負面評價。
司法改革的理想目標無非「毋枉毋縱、速審速結」,但在刑事訴訟方面,程序目前冗長的審理過程及裁判書類製作,造成案卷堆積如山,個案久懸難結。其中,有關執法者工作領域的問題,主事當局似乎忘了書記官這個角色。筆者要替院檢機關的書記官說句公道話,期盼司法改革在這方面也有所改進。
書記官的主要工作是製作庭訊筆錄。以目前的情況觀察,有關「證據能力」的當事人意見,以及「兩造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於法於理,可謂完全沒有必要。書記官於開庭前,須把卷內全部證據資料列載出來,開庭時,由法官問當事人對「證據能力」有何意見。殊不知個別的「證據能力」,法律已有明定,法官本可依職權做判斷,何需再訊問當事人的意見?觀諸實務運作上,幾乎絕大部分當事人皆會回答「無意見」,從而可見,如此冗長的筆錄記載根本是多此一舉。
至於兩造當事人的爭執、不爭執事項,法官可於做裁判之前自行有所心證思考。況且,退而言之,若記了「爭執」事項,又何必再記「不爭執」事項?如此,豈非陷於「大狗開大門、小狗也要開小門」的邏輯謬誤!
再者,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交互詰問證人」法制於2003年9月1日正式上路,迄今剛好20周年。於實務運作上,書記官記錄(電腦打字)的速度跟不上,過程越拖越長。而且,等候記錄,既干擾發言者的思路,又難顯現即席機智問答的功效,失去新制所要達成的「發現實質的真實」本旨。
實則,訊問證人本應由法官依職權進行,待告一段落,始由當事人表示意見即可;如此亦符合經驗法則以發現真實。
綜上觀之,書記官的角色扮演,其人力配置與記錄能力,甚至於從「聽」到「寫」的語文素養訓練,都是不可或缺的。試問主事當局是否有考量到「書記官角色」這一重要環節?
書記官的筆錄,雖然只須記載訊答之「要旨」,殊不知,若要歸納發言內容,而記下發言者所要表達的真意,那麼,一方面必須「從頭聽到尾」,再回過頭來記,始能採擷其「要旨」而無誤。另一方面,若要完整無誤地歸納「要旨」而記之,若非有相當的文字表達能力,又豈能勝任?然而,有關書記官的職前及在職訓練,主事當局是否有完備的策劃?
筆者期盼,基層審、檢、辯及書記官的心聲,也都能被主事當局聽到,以免司法改革的列車走錯方向、換錯軌道。特別是,別忘了書記官的工作負擔,以及他們應得的待遇及福利措施。
(作者係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許文彬
- pages: 25
- 標題: 司法改革應關注書記官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