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成為民進黨政權的捍衛者│桂宏誠

大法官成為民進黨政權的捍衛者│桂宏誠

立法院增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職權行使法」)以強化其監督與制衡的憲政功能,但因此將動搖民進黨「雙少數」執政的權力基礎,甚至還可能危及其政權的正當性。故而,在賴清德的號令下,總統「夥同」行政院、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及監察院,分別向憲法法庭提出主張「職權行使法」違憲的四件聲請案。接到聲請書後,憲法法庭像接奉「聖旨」一般,不僅以「光速」決議受理,幾天後更做出「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暫停適用的「暫時處分」。

然而,這四件聲請案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本不應受理卻受理,不構成「暫時處分」的法定要件,卻也急速做出處分,可看出這屆大法官急於向民進黨政權表功的用心。

總統憲法權利何來損害

「憲訴法」第43條規定大法官做出「暫時處分」的要件,乃為「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的情形。但總統即使到立法院國情報告,且面臨「職權行使法」所定對立委的口頭提問「應依序即時回答」,到底會牴觸哪一條憲法所保障的總統權利呢?

民進黨政權提出的四件聲請是依據「憲訴法」第47條,主張「因行使職權」就所適用的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在總統的聲請書中也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規定,應屬總統職權之一環。然而,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中的各項規定,全部是增修立法院的組成、權限及權力運作的重要程序,又何來賦予總統職權的規定?

事實上,只要立法院決議發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權,總統去立法院做國情報告就成為他的「憲法義務」,故此應屬於立法院的職權。準此,大法官認定此為總統職權,所為之暫時處分應屬違憲,連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宣告「職權行使法」違憲,也就是案件的源頭,都不符合法定要件。

至少應以機關爭議聲請

民進黨政權提出的四件聲請做出違憲判決的理由中,都提到國會改革法案違反分立原則。既然如此,藍白立委認為這是屬於憲法上的「機關爭議」當應合理,故應適用「憲訴法」第65條「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機關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為聲請要件。而依同法第66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還應記載「爭議之性質與發生爭議機關間之協商經過」。

然而,這四件聲請案卻如前所述,係依據「憲訴法」第47條。但除了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外,總統、行政院和監察院並不發生「行使職權」,須適用「職權行使法」的情形。何況,「職權」應係指為達成機關設立之目的,依據憲法或法律賦予該機關所擁有特定範圍,且具主動性的「權力」,此與接受「監督」,乃屬「義務」並不相同。

「憲訴法」第47條,在修法時的立法說明中強調,應「以行使職權為要件,以落實聲請程序之事件性」。此情形當指,如實際發生官員在立法院接受質詢,因「反質詢」而被立法院移送監察院彈劾時,監察院因行使彈劾職權,才得主張因與立法院發生憲法上的職權爭議,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故而,目前除民進黨立院黨團的聲請案外,其他三件並未行使職權卻提出聲請,憲法法庭竟一概違法受理,充分展現貫徹「德意志」及捍衛民進黨政權的忠心。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僅明定,司法院於審理正、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時,才應組成憲法法庭,故而「憲訴法」也不無違憲之疑義。目前的憲法法庭是不久前全面移植德國的「憲法訴願」制度,改制的主要理由是因原本的大法官「解釋」,無法保障當法院的判決也違憲,侵害到人民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大法官親身示範判決違憲

諷刺者是,釋憲程序改為「法院化」和「訴訟化」後的功能尚未見發揮,現在憲法法庭已做出首件示範案例。在野黨立委面對這屆大法官成為民進黨政權的捍衛者時,應思考既然台灣全面移植了德國的憲法法院制度,就也應該仿效其憲法法院法官係由國會議員選出,而將「職權行使法」關於同意權行使的規定,改為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二的同意。如此,既可使任命大法官得到絕大多數立委的尊崇,也讓大法官在逾越分際,扮演「實質立法者」時,至少擁有民主正當性的基礎。

美國最高法院曾以判決認定,焚燒國旗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拒絕適用《國旗法》有罪的規定。但國會後來又制定《國旗保護法》,仍規定侮辱國旗有罪,此即國會推翻或修正最高法院判決的「法定撤銷」(statutory reversal)。儘管國會新制定的法律,仍可能在具體訴訟中遭到最高法院拒絕適用,但卻說明了,美國國會也會跟大法官「對著幹」。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8
  • 標題: 大法官成為民進黨政權的捍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