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在野聯盟反攻NCC和大法官│桂宏誠

立院在野聯盟反攻NCC和大法官│桂宏誠

立法院將對「國家通訊委員會」(NCC)、考試院及司法院的高層行使任命同意權,藍白兩黨多數聯盟延遲這項權力的行使,無非是要以「制衡」權力,促使行政院院長和總統提名適當人選。畢竟過去在民進黨的「全面執政」下,除考試院因其職權與人民無直接關係,可低調配合執政黨政策外,NCC和司法院大法官則高調地成為捍衛政權的「東廠」及「魔法師」。因此,立院在野聯盟除將嚴格行使同意權外,也以修法來反攻。

11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委員會組織法》第16條修正案,將「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行之」,修正為「113年7月16日修正之第4條條文及113年11月15日修正之第16條條文,自113年12月1日施行」。僅修正此一「怪怪的」條文,卻是朝野「大鬥法」的結果。

NCC已淪為民進黨政權壓制「不順從」媒體的打手,而今年8月1日有四位NCC委員卸任,前行政院長陳建仁在卸任前的4月底即提名了人選,但在野黨不接受且希望能改提適當人選,故未行使同意權。立法院還在7月16日三讀通過了NCC組織法,刪除「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的規定。

然而,由於行政院遲不「以命令發布施行日期」,甚至在7月30日還發布備受批評的副主委翁柏宗延任且代理主委,這是行政院在與在野黨「大鬥法」第一回合中的勝利。至此,在野黨立委才發覺自己對法規的嫻熟度技不如人,於是再次提出NCC組織法第16條修正案。

民國94年制定公布NCC組織法及96年修正,於最末條僅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100年修正時才改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此規定是要讓行政機關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如修改行政命令及人員撥補等,再由其決定法律施行日期。但其實是因憲政體制傾向議會內閣制。

不過,現今是「朝小野大」,使得立法授權由行政機關決定法律施行日期的制度,卻成了「小朝」抗拒執行「大野」立法意志的盾牌。在野黨立委因國會改革法大多條文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才注意到《憲法訴訟法》對於大法官做出憲法判決時,需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以及「現有總額二分之一過半數同意」。於是,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乃提案提高判決門檻,改為亦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還將未必任命足額下的「現有總額」,明定係指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所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之「總額」。

《憲法訴訟法》的前身《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之同意,方得通過」,而翁曉玲的提案係須「現有總額」而非「出席人」之三分之二的同意,始得通過判決,已較之更為嚴謹。然而,依翁曉玲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憲定「總額」的提案,若實際在任的大法官僅10人,通過憲法判決即須一致決。而若實際在任大法官僅9人,則憲法法庭勢必停擺。

台灣民意調查基金會日前公布的民調顯示,43%的受訪者不接受憲法法庭判決國會改革法律違憲,接受者則僅有31%,這本是修正《憲法訴訟法》的支持力量。但由於提案將「現有總額」混同了憲定的「總額」,才讓理應站在當權者對立面的律師,得到了上街抗議的理由。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15
  • 標題: 立院在野聯盟反攻NCC和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