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原則下行政權對抗立法權的紅線│仉桂美

憲政原則下行政權對抗立法權的紅線│仉桂美

執政的民進黨除了不副署、不公布《財政收支劃分法》和《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之外,又於日前繼續不副署、不公布立法院1月30日三讀修正通過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簡稱《不當黨產條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視法制如無物。

《財政收支劃分法》不副署

2024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已實施的部分主要為:擴大統籌分配款規模以及調整分配公式,中央分配給地方的所得稅由10%提高到11%,營業稅由40%提高至100%,扣除獎金後全部給地方。而行政院長不副署的部分係2025年11月14日再修正的補助款部分,即一般性補助款不得少於2024年8月核定的金額,計畫型補助款比例不得低於過去10年平均值。

卓揆表示,舉債額度將占總預算17.1%,超越《公共債務法》的15%上限 。然反對黨意見傾向龐大的軍購預算可以特別條例舉債支付,實凍結預算法相關條文,否則赤字早已不堪負荷,不應拆東牆補西牆。   

《黨產條例修法》不副署

有關附隨組織之部分,立法院1月30日三讀通過修正案,將附隨組織定義為「曾隸屬於國家者,不在此限」,並增訂回溯條文,溯自2016年8月10日。因救國團於1952年成立,曾隸屬於國防部,後脫離管轄。筆者於第5屆監察委員任內曾提調查報告,本條例之行政作為違反法治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等原則(見2017內調0012),並提出釋憲,雖大法官一反過去標準未為受理,但最終仍見諸釋字第793號。有關權力分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等,均解釋成尚屬無違憲法!

如今本案再以釋字第793號,作為不副署的擋箭牌,更可深入體察,欲邁向民主憲政,大法官所扮演的角色亟須超然獨立。

《衛星廣播電視法》不副署

立法院1月30日三讀通過此法修正案,重點在主管機關駁回換照申請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於行政爭訟程序終結前,仍得依原執照繼續於原頻道行使其權利,即新聞台換照申請以准予換照為原則。

本案雖與2020年中天新聞台申請換發衛星電視執照未為許可於有線電視52台下架有關,但中天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過往諸多爭訟,中天幾均勝訴。包含NCC適用《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第13條第1項,未依2018年2月8日新修正辦法而適用舊辦法評分,大幅加重「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配分,致裁罰過重,不予換照。其基礎事實確有問題,違反了證據法則,NCC恣意變更配分的評分表,也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等等。

相對於鏡電視之申請新聞台執照,在諸多條件無法滿足的情況下,2022年初NCC卻以「附款」方式,有條件核准了鏡電視新聞台的執照。與中天換照相較,申請執照門檻大大寬鬆於換照,不應差別對待。於今此案三讀通過既具合法性,更具正當性,閣揆卻仍不副署。

憲法覆議制度的本旨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執政者顯有政治責任要負,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案,行使覆議之要件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法定時間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失敗,行政院長只能接受,「應」乃強制規定,否則行政權優於立法院三讀多數通過的意志,行政權大於立法權,「權力分立制衡原則」將徹底打壞民主憲政的基本原理,回到行政權獨大的專制時代!

更何況「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為司法院釋字第585號等解釋所一再重申。法界先賢之努力,更不該在政客們莽撞粗魯、權力薰心、毫不妥協的作為中,衝破民主政治好不容易建立的權力分立制衡體制。

重構民主素養下憲政秩序

憲法不等於憲律,由威瑪憲法即可得知,卡爾施密特(Carl Schmitt)認為「秩序優先於法,法是秩序之手段」,法秩序亦非等於法律。當今執政政府若不知此理,更不識法秩序的基底來自何處,將陷政局於危險中。施密特對民主政治更深層的意義在於「政治秩序非價值秩序」。

用之於今,民進黨覆議失敗,仍拒不接受立法院多數反對黨所通過的法案,不斷以行政挑戰立法之監督,由1案至5案甚至可能更多,其所認為的「政治秩序」,顯已落入「價值秩序」深淵而執意不悔,行政企圖擺脫立法的監督,分權制衡為何物,早已不自知。當民主化的程序正義受到挑戰時,談何正當性?尤其,自由民主與憲政秩序發生衝突時,憲政秩序的重構必須理性。

觀諸連續不副署之前的覆議失敗後,民進黨不斷移送憲法法庭釋憲的作為,亦嚴重違反司法的消極被動性。依施密特的觀點,司法無法處理「政治秩序」的問題,強為處理,將引發「政治道德化」及「政治司法化」的民主憲政危機。於今,民主憲政經得起分權制衡紅線的不斷踩踏嗎?台灣有多少底氣可堪承受呢?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政治所兼任副教授、前監察委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仉桂美
  • pages: 16
  • 標題: 憲政原則下行政權對抗立法權的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