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後,台灣民意機關調整強化方案│楊凱鈞

統一後,台灣民意機關調整強化方案│楊凱鈞

近年有關中國大陸對統一後台灣方案的研究,多集中於統一後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配置,對立法權乃至整體民意代表制度的設計則著墨不多。然而,現代政治不僅是自上而下的治理,更有自下而上的監督、制衡與回應。因此民意機關如何調整強化,使其能有效反映真實民意,也應一併考量。

民意機關的存續與改造

台灣自解嚴前,即逐步建立多層級民意代表選舉制度,迄今已成為其政治運作的重要基礎。尤其近年來民進黨依託現行憲政架構,掌握行政、司法與監察體系後,立法院遂成為現行體制中,少數仍可對執政黨形成實質牽制的機關。2024年賴清德以四成得票當選,更使得立法院具有凸顯分裂授權與多元民意的政治意義。正因台灣民意機關具有深厚歷史經驗與制度價值,若兩岸未來統一,應保留既有民意機關並進行調整與強化,使之成為推動兩岸融合的重要制度支點。

中央民意機關設計本非單純仿效西方議會制度,而是依循孫中山先生「五權憲法」的理念,將傳統國會功能一分為三。國民大會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修憲、領土變更等主權性的權力;立法院掌理法律制定與預算審議權;監察院則兼具中國傳統監察制度與西方議會調查權精神,對公務機關及公務員行使調查、糾舉與彈劾權。此安排一是使不同性質的公權力由不同民意機關分別承擔,二在於分散民意代表權限,避免掣肘行政權。

然而,自李登輝主導修憲以來,國民大會歷經擴張、削弱,最終終止運作;監察委員則由原先帶有民意基礎的間接選任,轉化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任命制官員。監察權的人事來源既日益依附總統的意志,其監督效能難免受制於執政者本身。因此,李登輝時期,黑道與地方派系橫行,官箴敗壞,前屏東縣長伍澤元的四汴頭弊案,直到伍過世都未彈劾成功。而蔡英文支配下的監察體系更是接近癱瘓,無法對具重大爭議的高端疫苗採購案進行調查。

在此情況下,台灣現行制度中真正保有民意基礎,並能對執政黨形成制衡者,幾乎僅剩立法院。其重要性不僅體現在對龐大財政支出與政策擴張的節制,也表現在其足以影響兩岸關係的走向。2014年民進黨藉由立法程序拖延與政治操作,阻撓兩岸服貿協議完成審議,即是明顯例證。

設立全國民意機關之必要

在「一國兩制」框架下,香港立法會雖由本地選出的議員組成,不論直選或功能界別,本質上仍多局限於香港既有政治與社會菁英的權力分配。這種由本地利益結構主導的民意機關,未必有助於國家整合,反而可能將大陸因素轉化為地方政治動員的資源。對無法進入既有圈層的大陸新移民,香港反對派長期抱持排拒態度並加以醜化,部分建制派亦樂於將其視為自己的選票禁臠,同時壟斷中港交流管道,雙方的行為都是在強化港人與大陸人之間的隔閡。

直到涉港國安法施行、阻撓融合的政治力量退場後,香港社會才逐步出現大規模北上與民間交流升溫的新局面。此一經驗顯示,若僅由地方政治勢力壟斷「孤地民意」的詮釋權,非但無助於融合,反而可能加劇政治邊界與身分對立。台灣未來統一後,切不可重蹈此一路徑,也必須審慎防範此風險。

基於上述觀察,兩岸統一後,台灣最需要的不是取消既有民意制度,而是對其加以重構與提升。具體而言,可考慮融合原國民大會與監察院的部分性質,在台灣設置一個具有「全國主權性質」的新型民意機關。其組成代表亦可參考第一屆國民大會的區域代表制,由包含台灣在內的全中國各省、市、自治區及特別行政區共同選任,使之成為國家整體政治架構中,代表中國在台行使主權、承擔整合與監督功能的重要部門。現行立法院則可繼續存在,兩者形成分工有序、各具職能的兩院式結構。

民代需有為民請命的職能

同時,新的主權性民意機關應吸納監察院制度中的調查與糾彈功能,使陸籍與台籍代表得依台灣人民聲請,依法調查各級機關與公務人員的失職、違法與濫權情形,並在必要時行使糾舉、彈劾權。如此一來,台灣人民在統一後不僅不會失去監督政府的制度管道,反而可藉由跨區域、跨身分的民意機關設計,避免地方政治勢力壟斷監督權與話語權,進一步提升治理的透明度與問責強度。此種安排不僅有助於保障台灣民眾的權益,也有助於在制度層面建立兩岸可長可久的互信。

總而言之,兩岸統一後若欲取得穩固基礎,不能過度依賴行政權的單向推進,也不能僅憑抽象的民族敘事與國家認同,而必須建立一套能使兩岸人民真實參與、有效表達,並切實監督的制度安排。台灣的特殊性不僅在於其歷史處境,更在於其長期形成的民意政治經驗。這份經驗若能被妥善吸納,而非簡單抹除,將可成為兩岸融合的制度資產,而非政治包袱。因此,如何保留並重建台灣地區的民意機關,不只是制度技術問題,更是統一工程能否取得社會正當性與人民認受性的關鍵。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生)

附加資訊

  • 作者: 楊凱鈞
  • pages: 32
  • 標題: 統一後,台灣民意機關調整強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