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大陸國務院第841號令的法律意義│吳榮鎭
大陸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出境入境管理的規定》共19條,即第841號國務院令,訂於今年(2026)9月15日施行。消息公布後,引起國際及台灣社會關注。在目前地緣政治緊張、兩岸關係敏感的背景下,台灣不少政論人士將其解讀為大陸進一步「鎖國」,這種說法是否符合841號令的內容,值得檢驗。
面對這項大陸法律與政策,陸委會有責任提醒民眾注意風險,但風險提示必須建立在法律事實上,而不能以意識形態與政治口號代替法律分析。換言之,陸委會應該提醒民眾的不是「去中國大陸很危險」、「進得去,可能出不來」,而是說明841號令究竟適用於哪些人?增加了大陸政府什麼權力?哪些權力其實早已存在?
只在執行規範而非新制度
841號令是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而該法早於2012年通過、2013年施行。因此,不能把今年9月15日以後大陸所有出入境管制,都解釋成「841號令創造的新權力」。841號令把過去較為分散、原則性的規範,進一步具體化、制度化。
換言之,真正值得關注的,不是「北京能不能限制一個人出境」,而是在什麼條件下限制、由哪一個機關決定、適用於哪些人,以及相關行政程序如何運作。例如,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如果因騙取出境入境證件、非法出境入境而受到行政拘留,移民管理機構可以視情況決定,在處罰執行完畢後6個月至3年內不准出境。這類規定的意義不在於「所有人都不能出境」,而在於把特定違法行為與後續出境限制建立更加明確的法律連結。
841號令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將國家安全、刑事偵查、出口管制等因素,更明確地納入出入境管理體系。這意味著,一個人在大陸境內是否能順利離境,除了旅行證件是否有效外,也可能涉及其是否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機關調查,是否涉及國安、出口管制、國家秘密等問題。在特定情況下,限制出境的決定可以不事先告知當事人。但「存在限制出境的法律工具」,與「一般外國旅客隨時可能被扣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前者是法律上的可能性;後者則必須有具體事實與法律依據支持。
台灣居民非一般「外國人」
解讀841號令涉及兩岸關係時,更不能忽略大陸現行法律對台灣居民的特殊分類。《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9條對「外國人」有明確定義,即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同時,該法所稱「出境」包括由大陸前往台灣地區,「入境」則包括由台灣地區進入大陸。但是,這並不表示台灣居民在大陸法律制度中就是一般外國人。大陸另有《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專門規範台灣居民往來大陸。
台灣居民依其制度使用「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也就是一般所稱的「台胞證」。因此,目前台灣居民進入大陸的基本法律模式,仍然不同於一般外國人的「護照+簽證」制度。841號令並未改變台灣居民赴陸的基本證件模式。若把841號令直接解釋成「所有台灣人赴陸後都可能被北京禁止離境」,這種說法顯然需要更具體的法律條文及案例支持。
需提高警覺的是特定人士
841號令真正值得國際社會關注之處,是大陸對「特定人士」的出入境管理能力進一步制度化。「特定人士」包括涉及刑事案件、重大經濟或財務糾紛、國家安全案件、敏感政治活動、特定跨境活動,以及已經受到司法或行政機關調查的人員。問題的焦點是:民眾在什麼情況下,會從普通旅客變成「特定人士」?這是國際企業、研究及科技人員、政府官員、媒體工作者及具有敏感專業背景人士才應該關注的問題。
尤其,在美中科技戰、出口管制、半導體與人工智慧等敏感領域持續發展的情況下,民眾的職業背景、所接觸的技術、商業活動及跨境往來,都可能使其法律風險高於普通觀光客。因此,賴政府對民眾赴大陸風險的說明,不能只有安全或不安全二分法,而應該建立風險分級。
法律語言中的「可以」、「可能」及「得」都有其制度上的意義。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裁量時,「可以」通常表示法律授予主管機關一定權限,而不是要求主管機關對所有人一律採取相同措施。因此,陸委會直接推論「任何赴中國大陸者都有回不了家的風險」,在法律論證上缺少中間的證明過程。
因此,陸委會對841號令評論「一般民眾可能被普遍限制出境」,至少必須回答三個問題:(一)法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誰?(二)限制出境的具體要件是什麼?(三)普通旅客在沒有違法、沒有涉案、沒有受到司法或行政調查的情況下,是否有法律依據被限制離境?
不應誇大風險製造恐荒
841號令可以概括成一句話:不是大陸突然取得一個可以普遍禁止外國人出境的新權力,而是將既有的出入境管理權力,與國家安全、司法調查、出口管制及相關監管制度連結。陸委會有責任提醒國人赴陸可能碰到的風險,但不該誇大風險,更不該用「中國大陸很危險」取代法律分析,製造恐慌。
陸委會應該告訴民眾:一般旅遊、探親、商務活動會受到什麼影響?哪些人屬於高風險的「特定人士」?841號令究竟新增了哪些權力?又有哪些權力早已存在於母法及其他法律中?一旦遭到限制出境,當事人又有哪些救濟管道?
換言之,841號令值得台灣社會討論的是:我們究竟是在面對一個「鎖國」的中國大陸?還是在面對一個把出入境管理、國家安全與司法管制進一步整合的中國大陸?兩者的法律意義完全不同。唯有台灣當局把841號令法律條文看清楚,把「一般旅客」與「特定人士」區分開來,把「法律上可以」與「實際上會不會」區分開來,台灣社會才能真正做到知己知彼,而不是只剩下政治口號與恐懼。
(作者係大學教師、陸委會前專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吳榮鎭
- pages: 66
- 標題: 解讀大陸國務院第841號令的法律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