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下台灣國際參與的設想│王英津

「一國兩制」下台灣國際參與的設想│王英津

如何解決兩岸統一後台灣的「國際空間」,是一個棘手的問題。通常而言,外交權是一個國家中央政府的專屬權力,雖然某些國家的高度自治地區也擁有部分涉外權力,但一般僅僅是經濟性、文化性權力,而非政治性、主權性權力。鄧小平曾說:「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但鑒於台灣的特殊性,也為向台灣釋放善意,中央可以考慮統一後,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適度擴大台灣的國際參與。筆者的基本設想如下。

第一,通過在中國外交部內部設立涉台事務機構,專門負責台灣特別行政區的國際參與。可以考慮在中國外交部內設立「台灣事務司」,該司人員構成可以部分甚至全部來自台灣;經中國外交部授權或委託後,該司可以適當身分和名義代行外交部的部分職權。

第二,動員中國建交國在台灣設立領事館。中央可考慮允許、甚至動員與中國建交的190多個國家在台灣設立領事館,以方便台灣與這些國家的僑民和商務往來,並擴大台灣在經濟、社會和文化領域的國際影響力。這一設想有助於顯著提升台灣的國際地位、知名度和影響力。

第三,允許台灣通過參與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的方式參與聯合國。中央可以考慮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中給台灣留出適當名額,甚至將占比提升至到三分之一。其中,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由大陸人士擔任,但副代表可以由台灣人士擔任。可以說,這將是中國作為單一國際法主體參與聯合國組織的一個重大制度創新。

第四,台灣經中央同意可以適當名義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活動。對於不允許某些地方行政單位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原則上台灣不能參加。但對某些除主權國家外,也允許地方行政單位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央可在堅持一個中國框架下,根據有關國際組織的性質、章程規定的加入程序,允許台灣以相應的身分和名義加入或參與該組織的相關活動。

第五,台灣可以適當身分參與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其活動。對於一些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在中國的相應組織與有關方面達成協議或諒解,且中國的全國性組織以中國的名義參加的情況下,根據其性質、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可以允許台灣的相應組織作為中國的一個地區,以「中國台灣」或「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或參加其活動。需要強調的是,台灣加入該類組織及參與有關活動,只能作為地區會員。

第六,台灣參加國際體育組織和活動,可按照參加國際奧委會的模式處理。中國派運動員參加1952年在赫爾辛基舉行的第15屆奧運會,但不久後時任奧委會主席艾弗里布倫戴奇把台灣列入國際奧委會所承認的奧委會名單裡,中國政府在多次抗議交涉無果後,於1958年中斷了與國際奧委會的關係;1979年11月國際奧委會正式通過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奧委會中的權利,同時將台灣的相應組織改名為「中國台北奧委會」。未來兩岸統一後,該制度安排不僅應繼續沿用,還可作為台灣參加其他類似國際組織的模式參考。

(作者係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英津
  • pages: 53
  • 標題: 「一國兩制」下台灣國際參與的設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