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扭曲法律強勢推進「兩國論」│桂宏誠
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卸職」一年多後,卻遭到內政部予以「解職」,理由是未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違反《國籍法》明定雙重國籍者不得擔任公職的規定。接著又有五位里長疑似也有相同情況,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已函請鄉鎮市區公所查明後,將依《國籍法》和《戶籍法》處理。這些作為都是硬要把兩岸關係捏造成「兩國關係」。
再看另一新聞事件,某網紅爆料台灣有20萬人持有中國國籍後,內政部稱經調查局給予的機密資料,人數應只有少於10人。內政部的說法已證明,這位網紅分不清國籍和台灣人在大陸領有的「居住證」有所不同。同時,內政部另稱,仍將依《國籍法》和《戶籍法》規定,請疑似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這幾個人先予說明。
其實,不少民進黨高官的子孫也擁有雙重國籍,如此平常且合法的情形,內政部為何還要當事人說明呢?事實上,台灣《國籍法》承認雙重國籍,《戶籍法》亦無規定應註銷擁有外國國籍者在台灣的戶籍。而既然民進黨政權已將兩岸關係扭曲為「兩國關係」,對這些同時擁有「中國」和「台灣」國籍者,又有何需要查明的理由呢?
大陸人不適用國籍法歸化
史雪燕多年前依據《兩岸關係條例》和《戶籍法》規定,符合一定條件且在台灣定居達一定年限,依《戶籍法》設定戶籍的同時,也得到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就中華民國憲法暨其增修條文,以及《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來說,史雪燕是從居住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的人民,依法改變身分為「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人民,故也在法制上取得了中華民國國籍。而此身分在達到一定年限後,依《兩岸關係條例》即可擔任公職。
中華民國憲法及其所建構的法制體系,並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憲法增修條文明定對岸是中華民國的「大陸地區」,而《兩岸關係條例》第2條也明定「大陸地區」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但內政部做出解職處分的依據卻是《國籍法》,認定史雪燕並未依法完成放棄「中國」國籍。
然而,選委會當初審查史雪燕的候選資格時,原即不是依據《國籍法》中「歸化」的情形,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認定「歸化」已達到一定年限。更重要的是,內政部既然承認中華人民國共和國,那麼在審定史雪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時,為何不是依據《國籍法》的「歸化」?
內政部應向「中國」查證
民進黨政權把「中華民國大陸地區」視為其他各國之一的「中國」,既違法又違憲。進而,若依據內政部的法理邏輯,凡依《兩岸關係條例》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豈不全都不合法?
內政部即使要搞「台獨化中華民國」的「兩國論」,查知對岸的相關規定並不困難,如大陸的國籍法即明定,只要取得外國國籍者即喪失原有國籍。因此,內政部大可透過外交部或海基會,向「中國」查證史雪燕的國籍是否仍有效。
尤其,《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而同法第36條亦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故而,內政部在對史雪燕做成解職處分前,依法也應完備向「中國」查證的程序,否則該處分應無效。
曲解法律掃除兩國論障礙
上述內政部的處理雖然顢頇,但其實可追溯自2023年5月24日行政院以「行政院秘書長函」,通令所屬各部會的規定,以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要求停止適用及修改涉及「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的函釋。這件函文也註明,是依據陸委會報給行政院的函辦理,故其內容應由陸委會所擬定。
這件行政院秘書長函的緣起,是一位大陸人因高雄市政府涉及公共設施管理不當導致死亡,其家屬來台申請國家賠償訴訟案件,而被告高雄市政府把大陸人民視為「外國人」,主張其並無申請國賠的法定資格,但高雄地方法院引據《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做過的函釋,認定大陸人民是《國賠法》第15條所定的「中華民國人」,並非同條規定不適用《國賠法》的「外國人」,所以判決高市府應予賠償。
行政院秘書長函的「說明三」中還特別指出,「有關國籍之取得或國民身分之認定,因兩岸條例未予規範,自應適用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論斷」,完全無視《兩岸關係條例》及《戶籍法》的規定,大陸人民來台定居經一定年限後,即可設定戶籍及同時發給國民身分證。
換言之,大陸人民在台灣法制上並非「外國人」,與國籍有關事項自始也不適用《國籍法》。民進黨政權為了掃除推進「兩國論」的法制障礙,就只能竭盡全力扭曲法律了。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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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民進黨扭曲法律強勢推進「兩國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