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稅式支出的研究│王有康
截至2024年4月底,台灣所得稅租稅減免項目133項、營業稅30項、貨物稅18項、菸酒稅2項、遺產稅及贈與稅共27項與證交稅及期交稅共7項。其中部分稅式支出是否允當,本文擬加以探討。
稅式支出應符合公平原則
「稅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最早由美國學者沙瑞提出,是政府除了實際直接的支出外,對特定個人、群體或事項提供租稅減免、稅基減免、稅率優惠等措施,所造成的稅基侵蝕,台灣於2020年訂定「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主要目的在於利用稅額扣抵、稅基減免、成本費用加成減除、免稅項目、稅負遞延、優惠稅率、關稅調降或其他具減稅效果之租稅優惠方式,使特定對象獲得租稅利益的補貼。
以租稅公平性而言,如果稅式支出的好處由高所得者享受較多,將違反所得愈高應繳納愈多稅負的垂直公平原則,尤其,從財政收入面來看,過度或浮濫的稅式支出亦將使國庫收入減少,進而影響國防、交通、教育、社會福利等各項公共支出的運作及政策推行。近年來,OECD與EU亦逐漸重視稅式支出編列,要求會員國須在預算書裡揭露更多稅式支出資訊,顯示對稅式支出重視的程度。
稅式支出得符合租稅慣例
參考OECD所訂的「有害租稅競爭報告」(Harmful Tax Competition)及BEPS行動計畫「有害租稅慣例-2018年租稅優惠制度進展報告」(Harmful Tax Practices-2018 Progress Report on Preferential Regimes)規定,台灣「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要求各業務主管機關在制定或修正稅式支出法規時,必須按照「稅式支出法規是否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檢核表」,檢視稅式支出是否構成有害租稅慣例。
構成潛在有害租稅慣例的情形包括:(1)對於租稅優惠採行藩籬制度保護該國經濟,例如排除居住者適用該租稅優惠規定。(2)資訊透明度不足,使其他國家難以得知該資訊,無法採行防禦措施,例如以預先核釋(Advance Tax Ruling),或透過行政命令、租稅協商對特定企業提供租稅優惠,或是資訊訂有保密規定或保護措施,使稅務機關無法進行有效資訊交換,阻礙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審查,使納稅義務人受惠於免稅或低稅負的環境。(3)當事人(企業)與另一方訂有保密規定,例如銀行保密條款,以致稅務機關無法取得相關資訊。(4)各機關訂定超過政策所需之合理、必要範圍的減免稅。
此外,各機關所訂稅式支出法規或是在法規內所訂稅式支出租稅減免優惠,如果出現以下情形:(1)不要求當事人提出實際從事經濟活動的證明。(2)租稅優惠僅止於誘導原先在某一國家境內發生的經濟活動,轉移到提供該優惠制度的國家,但並沒有顯著產生新的經濟活動。(3)提供租稅優惠國家的當事人(企業)經濟活動及其規模,與其所進行投資或產生所得數額出現非對稱、不成比例的情形,如有以上情事,即有可能被認定該稅式支出規定違反國際租稅公平競爭,並具有有害租稅慣例之情事。
台灣稅式支出執行情形
台灣財政部從2005年開始編列所得稅稅式支出報告,此後陸續在2018、2020與2021年增加「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遺產稅」、「贈與稅」。目前稅式支出評估系統採雙軌制,減稅法案除了事前(ex ante)稅式支出評估報告外,總預算案(總說明)尚需提報事後(ex post)稅式支出報告,各稅式支出稅目報告則收錄在各年度的中央政府總預算「預算籌編重要相關事項」內,以此編算並推估未來五年稅式支出對整體稅收的影響,以進一步探討台灣稅式支出的合宜性。
高檔農漁貨免稅未必合宜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規定,自力耕作、漁、牧、林、礦全年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再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以及財政部所訂「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成本及必要費用率為收入之100%,也就是自力耕作、漁、牧、林、礦的所得實質上為「免稅所得」。
再根據台灣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21款規定,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農、漁民銷售其收穫、捕獲的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漁民銷售其捕獲的魚介、稻米、麵粉之銷售及碾米加工,免徵營業稅。上開條文應該是考量台灣早年農漁民生活困苦。只是,2025年1月5日在日本東京豐洲市場舉行首度拍賣,來自青森縣大間港重達276公斤的黑鮪魚,以2.07億日圓(相當於新台幣4,337萬元)結標,另外,來自北海道函館的400公克裝生海膽,也以700萬日圓 售出,山形縣出產的500公克裝高級櫻桃品種「佐藤錦」,在山形縣天童青果市場也以150萬日圓售出。顯見高檔未經加工的農漁貨售價,一點都不輸給一般商品。
結語
台灣近年來,有不少獨資合夥商店專營高級未加工農漁產品的門市銷售,獲利非常可觀,但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與營業稅法,卻完全免繳一毛所得稅與營業稅,對比每月領微薄薪資的上班族來說,是否符合量能課稅原則,不無疑問。筆者因此建議,財政部應當修法,至少對捕獲每條動輒數百萬元的黑鮪魚漁民課徵所得稅與營業稅,以符合租稅水平公平。
(作者係廣東海洋大學台籍教授)
附加資訊
- 作者: 王有康
- pages: 48
- 標題: 對台灣稅式支出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