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制」與兩岸司法整合│楊凱鈞

「兩制」與兩岸司法整合│楊凱鈞

「兩制」台灣方案中,台灣司法是否應保持自主?若借鑒香港回歸後司法機關產生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在不違背台灣既有審級的制度下,兩岸司法界應以特殊模式進行銜接整合。

香港回歸時,中國大陸為了尊重香港法制傳統,以及避免修法產生各種問題,所以對香港司法界親西方,甚至由西方法官繼續把持的狀況未加干涉。香港除了繼續使用英美法外,還允許聘僱外籍法官,甚至許多港英殖民時期的法律用詞,如「女皇陛下、總督、英國政府」等均未在文本中刪除。

尤其,香港2019年爆發「反修例」暴動後,香港部分法官對於有明顯犯行的暴徒「輕輕放下」,甚至以罪名「不成立」而無罪開釋,引發爭議。一直到2020年6月30日,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才以巧妙的「中央立法後併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形式,賦予特區政府維護國安及選任特定法官等權力,才逐漸平息外界對香港司法界「公然袒護暴徒」的質疑。

實施「兩制」台灣方案,台灣可保留「終審權」,但其司法權無須與大陸割裂。兩岸法制都遵行大陸法系(德、日),台灣從未有聘僱外國法官的傳統,兩岸法學交流也十分頻繁,兩岸司法機關的統合並不困難。只是若要修改台灣「審級制」的法院系統,將台灣的「終審權」賦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或許過於直接,若採用類似「裁判憲法審查」的特殊救濟,則可給予台灣人民更多權利,也更有助於中國大陸在台灣建立正面形象。

台灣當前的法院制度為「三級三審」制,「兩制」允諾台灣可擁有終審權及司法自主權的主要內涵即「不派遣大陸法官」、「將終審權留在台灣司法系統」等。然而,司法救濟並非只有審級訴訟。台灣當前憲法訴訟法第59條提出:「…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法院並非傳統的審級制法院,這個超審級制法院的救濟程序即德國憲法法院的「裁判憲法審查」(又稱憲法訴願),即終審判決確定後,仍可以要求憲法法院針對個案判決進行實質審查,該制度是一種特殊救濟,只有受不利判決的人民(政府機關則不得使用),才可請求對個案判決之法規進行違憲審查。

此類超審級制特殊救濟如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對於兩岸統合有諸多好處。首先此非司法必要程序,不影響台灣審級法院制度,與「保留終審權」並不衝突。第二,對於受不利判決的台灣人民而言,這是一種憲法基本權利的保護。第三,如由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等裁判機構進行審理,可讓大陸司法機關以柔軟的「救濟者」,而非強勢的「控制者」,與台灣司法進行整合銜接,可以弭平台灣法律界的牴觸與抗拒。

簡言之,轉個心態與方式,「兩制」台灣方案在司法領域,絕對可以取得較容易讓台灣人民接受的方式。

(作者係中國文化大學博士生)

附加資訊

  • 作者: 楊凱鈞
  • pages: 54
  • 標題: 「兩制」與兩岸司法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