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國條例」雖撤回,吾人仍須警惕│紀欣
李登輝1990年5月20日就任第8屆總統後,就想推動修改1946年底在南京制定的憲法。1991年4月22日,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二次臨時會決定以增修方式修憲,並在前言註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174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國民大會歷經七次修憲(1991-2005),共增訂12條增修條文,包括修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方式、立委選舉方式及席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大法官人數及任期等等,其中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為因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加上1987年10月蔣經國開放台灣民眾赴大陸探親後,兩岸人民交流產生諸多問題,1992年7月立法院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兩岸關係條例》),同年9月18日施行。該條例至2022年歷經8次修正,修訂了39條條款,但條例的名稱從未改變,條例第一章總則的第1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從未刪除或更動。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曾於2020年5月8日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家統一前」等文字,並同步提出「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修正草案」,引發高度關注,蔡於同月15日主動撤回二案。事隔約五年,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再度擬提案變更該條例的名稱,並刪除第一條的「國家統一前」,嚴重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尤其,台灣社會通稱該條例為《兩岸關係條例》,如拿掉「台灣地區」的「地區」二字,等於認定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雖然它從不存在);直稱中國大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等於將大陸視為「另一個國家」或「境外勢力」,形同坐實「兩國論」。
筆者原就以為該案只是虛張聲勢,不可能送進立法院,即使送進立法院,以目前立院席次分配也不可能通過。果然,該案兩天後就被撤回,但民進黨立委再次利用修法方式炒作「法理台獨」,確實會誤導民眾對兩岸關係的認知,也顯示民進黨知道修憲門檻太高,不敢貿然提修憲案,而想以走後門的方式推銷「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一中一台」,一如2006年陳水扁知道修憲不可行,乃推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入聯公投」一樣。
正因為憲法及法律都認定兩岸為一個國家之下的兩個地區,因此,不論是國民黨人主張的「一國兩區」,或大陸所提出的「兩制」台灣方案,都符合台灣現行法制,也都是「反台獨、促統一」的法理依據。
另外,林案雖是虛驚一場,但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改草案內容包括:(一)公務員赴大陸全面採許可制。(二)完善特定人員赴大陸規範制度。(三)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這些條文一旦通過,對兩岸交流極為不利,藍白立委應當全面封殺之。
附加資訊
- 作者: 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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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兩國條例」雖撤回,吾人仍須警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