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人事案反映出行政專制心態│桂宏誠
因行政院長卓榮泰去年忙著大罷免的宣傳,以致忘了在法定期限內提名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的人選。3月13日。立法院對卓揆提名的7位人選行使了同意權,其中有3位未獲同意任命,而卓揆聲言將再提名這3位人選,卻根本不在乎此舉違反法律。同時,行政院也寄望中選會對陸配立委李貞秀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卻是沒看過法條的信口開河。由此可見,卓揆想把中選會當打手心切,反而凸顯出無視法律的行政專制心態。
《中選會組織法》明定委員為9至11人,其中2人兼任正副主委,其餘委員7至9人。3月13日立法院同意任命了4人,加上尚在任者4人,仍未達到法定至少應有的9人。由於原提名兼任副主委的胡博硯未獲任命,行政院長至少應再補提名一位兼任副主委的委員人選。然而,卓榮泰聲稱要再提名原未獲同意任命的人選,若他真這麼做,即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明定「行政院長應另提他人」的規定,且顯然是為了政治鬥爭。
中選會的組織違反官制
然而,立法院尚未同意任命兼任副主委的委員,未來難免會遇有主委的職權需「代行」,甚至如目前主委職務由委員吳容輝「代理」的情形,此時在制度上就會發生問題。固然《中選會組織法》定有「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的規定,但正副主委分別是「特任」和「職務比照簡任第14職等」的政務官,而其他委員則無「官員」身分,理應不能代理政務官的行政職務。
事實上,目前中選會主委由委員吳容輝代理,就違背了「官制」。因為,吳榮輝雖是以內政部政務次長身分擔任委員,但他在卓榮泰任行政院長時已辭職,故於代理主委時並無官員的本職和身分。然而,不具官員身分的委員,掌有「特任」主委職務的職權,實質上便不是「代理」,而係新「任命」。簡單說,以不具有「官職等級」的委員,「代理」官制中「特任」等級的主委,雖名為「代理」,但實為新「任命」。
再者,如部長、副院長及院長都屬「特任」官,且特任官理應只能由總統以國家法人代表人之名義任命。至於行政院則是為執行國家法人意志所設的機關,而院長自己是由總統任命的「特任」等級政務官,並無再任命其他「特任」官的資格。
不僅如此,「任命」是就有「官職等級」的官員職務而言,但《中選會組織法》明定委員係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吳容輝曾同時具有總統和行政院長「任命」的職務,在官制中其實是一筆「糊塗爛帳」。事實上,中選會委員是無官職等級的無給職,應屬「聘兼」而非「任命」。
行政院鬥李貞秀交中選會
行政院已「交待」中選會於會議重啟運作後,要對陸配立委李貞秀的候選資格爭議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所以再提名三位「自己人」且獲立法院同意任命,就屬非常關鍵之事。由此也可得知,之前未獲立法院同意任命的3人也是「自己人」,所以卓榮泰才聲稱仍要再次提名他們。
然而,《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原告,除中選會外還有檢察官及有不分區立委的政黨。李貞秀案情不涉及刑事,檢察官自無成為原告的可能,但民進黨依法也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而不是如行政院發言人所稱,只有中選會才可提起。
更重要的是,《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的理由,並不包括「候選資格不符」。這個道理不難理解,因為候選資格是中選會以公告方式所為的行政處分,若此可成為當選無效之訴的原因,那麼被告就是做出「違法」行政處分的中選會。換言之,行政院交待中選會對李貞秀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首先需要先把自己成為被告。
立院可依職權確認李身分
目前對陸配的國籍身分和候選資格提出質疑者,都是民進黨政府主動以「行政解釋」所做的認定。法律的主管機關固然有權對法律做出行政解釋,但通常是在權責機關處理具體個案適用法律時,因對法律涵義或如何適用發生疑義,經去函法律主管機關後得到主管機關說明的復函。因此,行政解釋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函釋」。
內政部和陸委會做出行政解釋時,並未有任何權責機關對適用法律發生疑義。而且,他們主動做出行政解釋,還實質修改了法律的立法原意。然而,「行政解釋」並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屬於《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規則」,故只拘束該主管機關的下級機關,法院和立法院則不受其拘束。
因此,立法院內的行政管理體系既為院長和秘書長的職權,其實即可依職權就相關法律,以及中選會已做出李貞秀具有候選資格的行政處分,再對李貞秀做出是否具有雙重國籍和雙重戶籍的確認處分。只不過,這仍需看院長有無此認知和魄力。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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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中選會人事案反映出行政專制心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