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解散統促黨危害人民結社權│蔡哲明

聲請解散統促黨危害人民結社權│蔡哲明

 內政部長劉世芳7月30日召開記者會宣布,要向憲法法庭聲請解散中華統一促進黨(下稱統促黨),理由是該黨「長期系統性、組織性犯罪」,核心成員屢涉《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等,已「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選舉公正性」。據知該案已於8月初函送憲法法庭,只是社會議論不斷,多以為該案代表憲法保障的結社、集會自由權已經破防。

事實上,基於民主法治及憲政精神,任何政黨與團體的違法行為,都應依法追究個人或組織的法律責任,而不能不分青紅皂白,直接訴諸「政黨解散」的終極手段。憲法法庭作為守護憲政秩序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堅守程序正義與比例原則,嚴格審視內政部所提事證是否已達「危及民主」的憲政秩序。

若統促黨有部分成員涉及違法行為,依照相關法規懲處個別成員即可,透過憲法法庭一竿子打翻一船人,不僅會淪為執政者政治清算的公然祭旗,更讓台灣得來不易的民主果實,葬送在「綠色恐怖」的陰影下。

撤銷結社自由成獨裁先例

內政部此舉公然衝擊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結社自由,這不僅是阻礙特定目的組成團體的基本權利,也褻瀆了民主社會的多元價值。然而,內政部以黨員「單一行為」作為解散整個政黨的廢除依據,其正當性令人高度懷疑,若是依此標準,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會依據黨員身分來認定,那麼其他政黨黨員的「個別犯罪」,難道也會構成該黨的解散理由?這已點出核心問題,政黨存廢的聲請依據,竟與個別黨員的司法案件直接綁定?

2008年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已明確宣告《人民團體法》第2條及第53條,禁止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違憲。該一釋憲理由書中強調,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不可或缺的機制之一,不能僅因政治主張,而禁止設立人民團體。相較之下,內政部以「危害國家安全」抽象模糊的概念,對統促黨遂行「事後解散」,本質上與當年大法官所反對的「事前言論審查」即便不同,但對結社自由的侵犯效果,恐怕有過之而無不及。

此案若成,將開啟「政治審判」的大門,也會製造中華民國憲政史上,執政者公然利用國家機器,透過法律名義,進行消滅政治異己的先例。

防衛民主不能跳脫程序正義

內政部一再強調統促黨已「危害國家安全」,並祭出「防衛性民主」概念,但一個在台灣社會已存在逾20年的政黨,如果真有立即且明顯的危害,為何遲至今日才被揭發且「事證完備」?此舉不禁令人懷疑,到底是統促黨的「政治行為」出現質變,還是執政者的「意識形態」出現轉變?

「防衛性民主」並非政府可以任意使用的政治標籤,其目的在於抵制內部極端勢力利用合法程序摧毀國家,但防衛民主的前提,必須建立在程序正義、證據充分、標準一致的前提上。

援引德國戰後的經驗,依其《基本法》第21條提出的政黨禁止聲請,從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至今共有5件,包含社會主義帝國黨(SRP)、德國共產黨(KPD)、自由德國工人黨(FAP)、民族名單(NL)及國家民主黨(NPD)等,其中真正進入實體判斷的只有SRP、KPD與NPD,最後被聯邦憲法法院宣告違憲解散的只有SRP與KPD兩個政黨。換言之,國家仍然必須透過憲法所設計的程序,由獨立的聯邦憲法法院進行判斷,但以目前台灣憲法法庭距離司法院應設大法官 15人,目前卻僅有8位,可以執行投票嗎?

可以主張台獨卻不能統一

內政部此案最令人詬病的,莫過於難以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當內政部及民進黨政府高舉「國家安全」大旗之際,對於主張兩岸統一及認同「一國兩制」的統促黨磨刀霍霍。另一方面,民進黨黨綱明載「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甚至多次推動「正名制憲」,則未見主管機關以同樣的「危害國家安全」標準,予以聲請解散。

倘若統一立場足以「危害」國家安全,那麼主張分裂國土,難道不會侵害國家安全和民眾福祉,不是另一種更嚴重的「危害」嗎?如今內政部「選擇性執法」,對於「統」與「獨」採取截然不同的對待,無疑會把憲法法庭當作政治鬥爭的場域,嚴重褻瀆司法中立與憲法權威。

內政部聲請解散統促黨已是獨裁民主的具體展現,而非單純的法律事件,是對台灣憲政秩序的嚴峻考驗,將在其他不具「政治正確」的組織團體中產生寒蟬效應。尤其,此舉不僅會讓「結社自由」與「集會自由」的憲法保障名存實亡,也將樹立以行政權與司法權聯手,消滅特定政治主張的負面案例。

當執政者以「國家安全」之名,凌駕憲法精神來為政治祭旗,今天消滅的是統促黨,明天誰能擔保不會輪到其他政黨或人民團體?內政部攤出再多的政治理由與自由心證,不過是放任「法外處決」來突圍集會自由的最後防線。

(作者係台灣國際戰略學會副研究員)

附加資訊

  • 作者: 蔡哲明
  • pages: 14
  • 標題: 聲請解散統促黨危害人民結社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