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不應濫權強制轉換人民身分│桂宏誠

賴政府不應濫權強制轉換人民身分│桂宏誠

台灣人張立齊去年元旦就領到大陸核發的「定居證」,被陸委會以確定曾領用即屬違法為由,「廢止」其在台灣的戶籍登記。儘管該證早已失效近一年,但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強調失效與否,「不是本會考慮的範圍」。 

梁文傑還舉例及警告,2017年曾有顏姓導遊帶團到中俄邊境旅遊,因違法持用大陸簽發效期三個月的一次性旅遊護照,所以依法註銷了戶籍。原來,民進黨執政後,把未符合法律規定的「轉換身分」,早就歪曲成「行為」違反行政秩序或義務,而應處罰的「行政犯」。

單次旅行護照未轉換身分

中國大陸為促進中俄關係與交流,1998年就開辦「中俄邊境旅遊」業務。台灣人若經由大陸到中俄邊境旅遊,依大陸的《中俄邊境旅遊暫行管理實施細則》第25條規定,須申辦「旅行證件」,由「公安機關簽發一次旅遊有效的護照」,台胞證則仍由個人保存。顯然,這種護照是一次性旅行證件,無關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而且,此種性質為旅行證件的一次性旅遊護照,也不是大陸《護照法》所定用於在國外證明國籍身分的證件。

顏姓導遊從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更未曾以海外華僑身分申領過大陸的護照,卻遭以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無預警」地被註銷戶籍和繳回國民身分證。當時曾有內政部移民署官員表示,此情形的處置要視有無「轉換身分」而定,這也應是法律規定的原意。然而,顏姓導遊最終還是被認定已是「大陸地區人民」。

台灣人轉換身分為大陸人民後,仍可依《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回復台灣人民身分,但須因是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顏姓導遊係因「領用護照」而被政府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繳驗的證明文件為「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

然而,顏姓導遊曾持用的是一次旅遊進出就失效的旅遊護照,何來「放棄」?且該如何得到大陸開具的證明文件?嗣後顏姓導遊應已「回復」台灣戶籍,但令人好奇的是,他是以哪些文件申請,而主管機關又係用哪些法規而准許的?

不應用行政解釋增加限制

《兩岸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明定,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護照。條文未規範領用大陸的「居民身份證」,係因設有戶籍的同時,即須領用身分證。同時,海外華僑雖未在大陸設有戶籍亦可申領護照,故條文才亦明定也不得領用護照。

然而,今年4月陸委會以「令釋」將領用大陸的「定居證」,認定即構成違反第9條之1所定「設有戶籍」的行為,因而以同條第2項規定,廢止張立齊在台灣的戶籍。此情形係行政解釋增加了法律所無的限制,已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法律保留原則。

戶籍登記代表以「身分」所形成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的設定、變更或喪失,須視是否具備與成就該身分的法定條件而定。是以,台灣戶籍所以遭陸委會廢止,是因人民在兩岸具有「雙重身分」的情形時,政府可對之做出「不利益行政處分」,「強制」轉換其身分成為大陸地區人民,因而喪失以台灣身分所衍生的法律關係。然而,政府做出此種行政處分的性質,依法並不應是對人民「行為」的處罰。

以敵國論把張當成行政犯

梁文傑稱,張立齊一有申領定居證的「行為」就違法,這是把他當成該處罰的「行政犯」看待。行政犯係指行為違反維繫公共生活之秩序與義務,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行為時有效的行政法規,而對之做出制裁性的處罰。例如,行為一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即應處罰,但也有如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時,主管機關可先命令限期改善,若逾期仍未改善,才對之做出裁罰。

事實上,《兩岸關係條例》的「罰則」包括了刑罰和行政罰,但廢止戶籍並不在其中,且《行政罰法》明定各種行政罰的種類,也不包括「廢止戶籍」。

前開條例第9條之1雖有「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以及「違反前項規定」的用語,但也僅指成就「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情形時,則發生「喪失」台灣戶籍的法律效果。因此,張立齊雖有在大陸申請設戶籍的「前置行為」,但他並未達致「設有」大陸地區戶籍的事實,陸委會廢止其戶籍即為違法濫權。

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是以陸配身分來台定居,去年竟遭內政部以「未放棄中國籍」為由,「解除」已卸任一年多的議員職務,這是無視《兩岸關係條例》而強為執行違憲的「兩國論」。而陸委會廢止台灣人的戶籍時,雖強調一個中國原則下的單一身分制,但強制轉換人民身分的濫權,等於是把「敵國論」硬塞進兩岸關係的法制中。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28
  • 標題: 賴政府不應濫權強制轉換人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