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名化「民族團結法」以激化對大陸的敵意│桂宏誠

污名化「民族團結法」以激化對大陸的敵意│桂宏誠

隨著中國大陸於7月1日生效施行《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下稱「民族團結法」),民進黨政權也加大力度宣傳這部法律對台灣實施「長臂管轄」,甚至還以「跨境鎮壓」來形容。事實上,「民族團結法」只是將既有的民族政策和措施予以法律化,規範的主要對象與事項也是針對其內部所涉及民族關係的管理,尤其還包括了反歧視。然而,民進黨政權卻藉此法的生效,擴大捏造台灣正一再遭受中共打壓,企圖以此激化民眾對大陸的敵意。

矢板明夫遭毆無涉國安法

7月6日上午,仍應具有日本籍的「政治評論員」矢板明夫,在台中永豐棧大酒店大廳遭到香港人廖港發揮拳毆打。事件發生後,民進黨政權就像「撿到槍」似的,將之渲染成為中共以「民族團結法」,對台人「跨境鎮壓」的首例。

根據媒體報導,廖港發被警方逮捕後,遭以包括違反《反滲透法》和《國家安全法》等法律偵辦,而內政部長劉世芳在接受媒體訪問時也表示,查明後可能依此二法法辦。然而,他們雖說了將依哪些法偵辦廖港發,卻均未說明是依據各該法的哪一條?這種不明說是依法哪一條辦人的「套路」,經常可見於民進黨政府濫權或混淆視聽的大內宣。

事實上,廖港發毆打矢板明夫只是單純的刑事傷害案件,不涉及觸犯《反滲透法》和《國家安全法》的構成要件,這也是警方和劉世芳說不出法條依據的原因。由此可知,警方必是受到民進黨政府政治性指揮辦案,才宣稱將以該兩項法律法辦犯嫌。而民進黨政府政治化矢板明夫事件的目的,是要將此事件以帶有欺騙性質的大內宣方式,渲染成中共對台的「跨境鎮壓」。

長臂管轄師承「北韓法學派」

在「民族團結法」生效施行前,陸委會即開始擴大宣傳該法將對台灣實施「長臂管轄」,而配合陸委會宣傳的一些學者也強調,該法第6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台灣人具有「長臂管轄權」。

不僅如此,更有學者指出,「不管人在哪裡,只要言論被認定為『破壞民族團結』,隨時都可能被入罪」,以此警告台人赴大陸存在高風險。

就法論法而言,僅「言論」並不構成「民族團結法」中所規定的「實施」行為﹔就算「言論」達到「煽惑」或「煽動」他人的程度,也和台灣的《刑法》第153條定有「煽惑他人罪」一般。

再者,陸委會稱該法以「長臂管轄權」來鎮壓台灣人,目的當然是為強化兩岸為「兩國互不隸屬」的認知,而該法即使未來也可能適用於台灣人,但卻並非依據第63條。該法第63條規範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組織和個人」,但中國大陸憲法序言載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故台灣不會被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從而也無涉及「長臂管轄」。

再者,台灣刑法第5條及第8條亦明定,外國人在外國實施侵害國家法益的行為,如內亂、外患、妨害公務、偽造貨幣等數種罪,也具有追訴的司法管轄權。就此而言,難道台灣刑法對外國人也擁有「長臂管轄權」?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副主委沈有忠均具有學者身分,他們和一些扈從當權者的學者若出於真心善意,應該提醒台灣民眾,不要公然煽動或資助如「疆獨」或「藏獨」的組織或活動,以免觸犯該法第62條煽動或資助實施「組織、策劃、實施暴力恐怖活動、民族分裂活動或者宗教極端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才是。然而,他們的大內宣再次證實,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所調侃的,台灣有個「北韓法學派」。

污名團結法建構台灣民族

「民族團結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漢族和55個少數民族凝聚團結成「中華民族」,這本是孫中山先生的主張及遺志。中山先生曾以美國為例,認為美國因各民族融於一爐成為「美利堅民族」,才造成國力富強。因此,在中山先生的《民族主義》著作中特別強調,美歐國家的強大,是因「一個民族造成一個國家」,故主張中國境內的各民族,應建構成一個「國族」的「中華民族」。事實上,中華民國的「中華」正表示,這是中華民族所建立的國家。

行政院把96%的台灣人,列為除「原住民族群」和「外來人口」之外的「其餘人口」,是因民進黨政權刻意迴避他們也正是構成中華民族主體的「漢族」。民進黨及獨派人士過去曾試圖建立「台灣民族」,目的是為改國號為「台灣共和國」,這也是民進黨政權推動「去中國化」政策的主要理由。當前中國大陸以中華民族作為緊密聯結兩岸的新訴求,民進黨才須急於污名化、恐怖化「民族團結法」。

(作者係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附加資訊

  • 作者: 桂宏誠
  • pages: 22
  • 標題: 污名化「民族團結法」以激化對大陸的敵意